钻探工程岩矿心及地质样品管理办法

钻探工程岩矿心地质样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钻探工程管理,依据国家颁发的行业标准《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地质岩心钻探规程》、《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并结合公司地质钻探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各分、子公司(矿)作为钻探工程合同签订的主体,对所属矿区施工的钻探工程质量直接履行管理职责,并按本细则相关条款建立岩心库和地质样品库及配备数码相机等设备、设施,同时对岩矿心及地质样品进行妥善保管、保存。
第三条公司地勘部是钻探工程的监管部门,在对工程设计、合同、验收等进行审查把关的同时,对岩矿心及地质样品管理行使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能。
第二章岩矿心管理
第四条钻前准备
开钻前机台要平出放置岩矿心的场地,同时设置防雨、避雷和遮阳设施,并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将钻孔(井)地质编录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岩矿心装具和用于岩矿心编号的书写工具、材料等准备好,没有足够的岩心箱不得开钻。
第五条钻孔取心
采取岩矿心应严格按照岩心钻探操作规程和项目地质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提取岩矿心时,严禁吊打岩心管,避免岩矿心人为破碎或次序颠倒,对于松软岩矿心要尽量保持原状,严禁叠置或放稀摆放,以与口径规格相符的岩心箱格子摆平摆满为限。
第六条岩矿心整理
(一)从岩心管取出的岩矿心应按由浅至深的顺序摆放,随即进行清洗, 清除外来混杂物质,以露出岩石本为准。然后将清理好的岩矿心按由浅至深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摆放在岩心箱内。
(二)岩矿心丈量要准确。丈量时应尽量将各自然断块对接好,对于松散、破碎的岩心不得随意拉长或压缩,必要时可采用体积法换算其长度。
(三)所有岩矿心均需按回次统一编号。凡岩心长度大于10厘米、矿心长度大于5厘米的直接在圆柱面上或横切面上编号,并用红漆或油浸笔写明回次号。
(四)每个回次的岩矿心整理后应当即填写岩心牌,写明本回次取心数据,并置于本回次岩矿心的末端。岩心牌和取样隔板要防潮防锈。岩矿心编号标记和岩心牌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第七条现场保管
(一)岩矿心均应装入岩心箱内,箱内岩矿心上下回次间应插放挡板(岩心牌)。岩心箱
外侧标明矿区名称、孔号、箱号(以孔为单元按所装岩矿心由浅而深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起止回次号及起止深度。
(二)岩心箱必须质地坚固,便于搬运。钻孔验收后岩矿心应及时入库保管,岩心在机台及岩心库内存放时,垛高不得超过1.5 米。现场岩矿心由机台(钻机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各分子公司地质技术人员进行监督,除编录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人员在机台(井队)现场随意翻动岩矿心和采样。
第八条岩矿心编录
(一)岩矿心的编录严格按以下步骤进行,分别是:记录岩心箱及岩矿心编号、原心拍照、水洗拍照、物理参数提取、分层划分、岩性描述、构造记录、样品划分、围岩缩心、编制钻孔柱状图(1:200)。
(二)老区(生产矿区)的编录严格参考以往地质资料,做到系统和统一。新区(空白区)的首孔要首先检查岩心,做好岩矿的大类划分,不能确定的岩心应参考区域地质情况,并采样进行岩矿鉴定及岩性定名。
(三)地质编录时要检查岩矿心编号和摆放情况,其上下次序是否颠倒,连接是否合理,并复核岩矿心长度。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机(班)长提出,查原因,及时纠正。编录后应将岩矿心放回原处。若需采集标本应在记录本上注记,并填写取心票(取样牌)放入箱内相应位置。
(四)地质编录完成后,要用高分辨率数码相机将全部岩心进行拍照存档,然后方可进行缩减或清除。
第九条岩矿心缩减
(一)岩矿心缩减一般应视地质工作性质、阶段,矿区地质研究程度和综合评价的深度以及是否做了系统的测井工作而定。矿区地质研究程度高的,综合评价工作做得好的,做过系统测井工作的,以及一般性矿种的岩矿心原则上可以较大量的缩减;反之,则应多留或暂不缩减。
(二)凡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普查矿区(点)或物化探异常场区,其钻孔岩矿心暂不缩减。已做出否定评价的矿点或异常点亦应保留少量有代表性的岩矿心。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适当增加留存数量:
a.我国特有的矿床类型或新类型;
b.在成因类型上属于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矿床;
c.矿石组分复杂,选冶性能较差,综合利用问题尚未解决的矿床;
d.工业远景尚不明的矿区;
e.未进行综合评价的矿区;
f.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或具有特殊意义的矿区(地区);
g.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或问题的矿区。
(四)勘探矿区可选择l~2条最有代表性的钻孔剖面和若干个在地层、构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钻孔,上述钻孔的岩矿心全孔保留,其余钻孔的岩矿心在确认无遗留问题后可
按规定缩减后保存。
(五)钻孔岩心应按岩性分层缩减。根据岩性分层和厚度,每层选留长度大于8cm的(松散岩心样品规格为5cm)有代表性的岩心标本1~3块或每个回次一块。选留的岩矿心应编号,连同所有岩心牌依次摆放在岩心箱内,并填写岩心缩减登记表。
(六)岩矿心缩减应在矿区或项目地质技术负责人主持下,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讨论研究,按缩减
的原则要求,结合矿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出切实可行的缩减方案(主要叙述缩减岩矿心的地质依据和缩减的方案),报请公司地勘部和施工单位批准后执行。对于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进行岩心缩减的,不予验收工程或结算费用。
(七)所有勘查项目、包括异常验证和普查评价项目的岩矿心的缩减方案,由分、子公司(矿)协同地质队提出,报公司地勘部审批后实施并备案。
第十条岩矿心清除
(一)在报废钻孔的位置上重打新孔时,原报废孔的岩矿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部分或全部清除;若需进行补充勘探或补打部分钻孔,在新老孔位相近时,待补充勘探报告审查批准后可酌情清除老孔的全部或部分岩矿心。
(二)勘探矿区在已有钻孔附近施工的深孔,或在同一孔位上施工的扇形孔、定向孔,以及为探求高级储量的加密孔,当岩性及其他地质现象相差不大时,所取围岩的岩心可酌情部分清除。
(三)在进行岩矿心缩减的同时,对岩性单一、厚度大、分布广而稳定的岩层,除该区的基准孔和控制孔外,其他钻孔的岩心在钻孔竣工验收和按规定留取标本后,在确认没有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清除。
(四)清除的岩矿心原则上就地或利用拟平复的槽、井探工程掩埋,不得随意丢弃;具放射性的岩矿心必须深埋或送专门冶炼厂处理,以防污染环境;埋心应以孔为单位,自深而浅依次埋存。埋心坑点要编号、标明位置,并设立地石标志,岩矿心埋存的有关材料要与钻孔地质编录一起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岩心库管理
(一)各分、子公司(矿)必须设立永久性岩心库。岩心库面积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而定。永久性岩心库应具备长期保存岩矿心的条件,库内设施应保证库房管理和防火等安全防范的需要。凡需长期保存的岩矿心应采用木质或塑料岩心箱。
(二)终孔后,岩矿心经现场验收和按规定缩减后,由矿方和机台(井队)共同负责派专人护送到岩心库保管。同时按矿区、钻孔施工顺序整齐摆放,绘好存放岩心分布平面图,建立存放登记台帐,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许可不得对任何人开放。
(三)岩矿心移交时需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按岩矿心移交登记表清点实物,核对无误后连同岩心箱一并移交,并在移交登记表签字盖章。岩、矿心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一
份由接收单位保存,一份由移交单位存档备查。岩心箱
(四)确因研究需要需入库采集样品或标本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进行。采集时要有库管人员在场,
采后在岩心箱的相应位置插放取样牌,注明采集的岩矿心编号、长度、起止孔深等,并办理登记手续。
(五)经批准缩减、清除后的一般岩矿心要求保管至矿山坑道工程揭露到钻孔控制的矿体标高时为止。重要岩矿心直至保管到矿山闭坑为止。凡属控制孔、基准孔(井)、参数井、资料井、重要探井和认定有重大科研价值以及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钻孔,其岩矿心应长期保留或永久保存。一个矿区至少要选留1~3个钻孔的岩矿心永久保存。
第三章岩矿心采样及样品化验
第十二条岩矿心采样
(一)对岩矿心采取化学分析样品时,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岩心锯,包括56mm和75mm 两种规格,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采样工利用岩心锯切割劈半取样,劈分的一半作为岩矿心副样留存,同时做好采样记录及送样登记。
(二)严禁采用锤砸或全心采样(不包括坑内小钻)。若因实验测试需要,必须采取全部矿心或整段岩心柱时应在项目地质设计中加以特别注明,否则不予验收工程。
(三)对于孤本样品或已经二次劈分的矿心,严禁再次进行取样,如确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地勘部批
准方可进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二次取样者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样品化验
为准确掌控地质探矿信息,把握探矿思路和方向,以保证探矿结果的可靠性,现对各企业的地质钻探工程样品取样化验规定如下:
(一)各矿山企业所施工的钻探工程地质编录、样品的取样和分析化验必须由勘查施工单位(地质队)具体负责完成。
(二)为保证样品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矿山企业应不定期按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比例抽取样品进行内检和外检。内检要求抽检的样品密码编号由原分析单位进行测试,外检要求抽取内检合格的样品送更高一级资质的分析测试单位进行测试。样品内、外检分析若出现超差现象,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查原因,必要时进行第三方检测。
(三)严禁将化验分析结果透露给不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样品的化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化学分析和内、外检分析,根据需要进行组合分析和物性分析。
(五)无论何种分析原则上要求有资质的样品测试单位(中心)承担,并要及时、准确出具正规的检测分析报告。年度新增资源审查时需附内、外检报告。
(六)各分、子公司(矿)都要建立地质样品库(间)。可以根据现有的化验室样品库进行改造,单独设立地质钻探岩矿心样品副样库(间),同时制作或购置样品架,按照矿区、
日期、钻孔进行编号,并绘制样品副样存放分布图。并要建立钻探矿心样品登记台账。
(七)样品副样保存期限要同矿心保管同步进行,即一般矿心样品副样要求保存至矿山坑道工程揭露到钻孔控制的矿体标高时为止;属于重要探矿孔和认定有重大科研价值的矿心样品副样直至保管到矿山闭坑为止。
第四章考核及奖罚
第十四条岩矿心及地质样品管理纳入地质专业管理考核范围,公司地勘部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考核。
第十五条对岩矿心库、地质样品库管理差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可给予扣掉全部专业基础分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同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股份有限公司地勘部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3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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