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包装、标记、存储的基本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包装、标记、存储的基本注意事项
家园导读
由于危险固体废物的固有属性,包括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或其他特性,可导致对⼈类健康或环境产⽣危害,因此在其收集包装、标记、存储期间必须注意进⾏不同于⼀般废物的特殊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处理、防⽌危险废物产⽣单位因对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及贮存不规范⽽造成环境污染,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基本常识规范,在这⾥仅供⼤家学习参考。
⼀、危险废物的包装
危险废物产⽣者在将危险废物运往处理、处置场所进⾏处理、处置之前必须进⾏适当的包装并贴有危险废物标签。
1、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必须⽤包装容器进⾏装盛,固态危险废物可⽤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装盛,并存放在符合本要求的暂存设施之中。
2、同⼀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装盛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3、包装容器必须完好⽆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它能导致其包装效能减弱的缺陷。
4、已装盛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妥善盖好或密封,容器表⾯应保持清洁,不应粘附任何危险废物。
5、液态危险废物宜⽤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装盛。塑胶或钢制成的桶或罐是常见的包装容器。
6、烟尘、粉尘等易扬散的危险废物应⽤密封的塑料袋或带盖的容器进⾏包装,并采取适当的防扬散的措施。
7、为运输⽅便,包装容器的容量⼀般不应超过230公升。储罐、储槽等固定式危险废物储存容器的容量可不受此限制,但此类储存容器在使⽤前应征得环保部门的批准。
8、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选⽤与装盛物相容(不起反应)的材料制成,包装物必须坚固不易碎,防渗性能良好,并且不会因温度,温度的变化⽽显著软化、脆化或增加其渗透性。
9、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不可转作它⽤,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并检查认定⽆误后⽅可盛装其它危险废物。
10、如果危险废物采取特殊运输⼯具如槽车进⾏运输,且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未进⾏适当的包装⽽产⽣污染危害,可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提出申请在运输过程中免包装处理。
11、所有设计、材料及构造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或者其各项指标均符合交通部公路、⽔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盛装过⽤作⽣产原料的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经妥善清洗后可⽤来盛装与原来盛装物的性质类似的危险废物,如盛装过盐酸的空塑料桶可⽤来盛装⽣产过程中产⽣的废酸。
⼆、危险废物的标识
A:危险废物包装标签使⽤⽅法:
1、所有包装容器、包装袋必须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标签上⽂字字体为⿊体、底⾊为醒⽬的桔黄⾊。
2、危险废物标签应稳妥地贴附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并不被遮盖或污染使其上的资料清晰易读。
3、如使⽤旧的容器或包装袋盛危险废物,应确保容器或包装袋上的旧标签全部被去除或有效遮盖。
4、危险废物标签要提供下列说明:"危险废物"字样、危险废物产⽣单位名称、联系⼈、、主要化学成分或商品名称、危险类别、安全措施等。
B: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的使⽤⽅法: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处醒⽬的地⽅必须安装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式样如下:(尺⼨:40cm·40cm·40cm)
2、危险废物专门贮存场所必须安装危险废物名牌即危险废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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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龙包胶线3、各类标志牌数量要充⾜,悬挂部位要准确醒⽬。
4、具有剧毒、易燃、感染等危害特性的危险废物还必须按照附录⼀中要求在包装上粘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并存储设施⼊⼝处悬挂相应的警告标志。
C、危险废物的存放
凡产⽣的危险废物不能⽴即运往处理、处置场的,均需进⾏适当的包装并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按如下要求进⾏建设,如危险废物属剧则其贮存设施须同时符合剧管理规定。
1、⼀般性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地点应远离⼈员密集区(学校、宿舍、⾷堂、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道路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压输电线路防护区、⽔源保护区和给排⽔明渠,位于标准⼯业⼚房内的⼩规模⼯⼚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房内适当的位置存放本⼯⼚产⽣的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就避免建在易遭受洪⽔、滑波、泥⽯流等⾃然灾害影响的地点,贮存设施应按照百年⼀遇的要求进⾏防洪设计。
贮存设施只可供危险废物存放,⽆论规模⼤⼩,按其使⽤性质必须专⽤,不得混合存⼊⼀般⾮危险的固体废物。
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危险品贮存设计规范。
贮存场所应安装门锁且设有专⼈管理,禁⽌⽆关⼈员进⼊。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设防⽕爆等安全装置,采取防爆电⽓和灯具等。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配备⾜够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对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所设置的相应防⽕防爆、通风、防毒等安全设施应定期监测,确保现场符合要求。
所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包括贮存罐)须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在验收合格后⽅可进⾏危险废物贮存活动,对外承接危险废物贮存业务的还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证。
2、基本设计要求
2、基本设计要求
包装容器贮存场所四周应有以混凝⼟、砖或经防腐处理的钢材等材料建成的⾼度超过2⽶的围墙或围栏,顶部应有防晒、防⾬及抗台风的屋顶或类似的遮盖物(在建筑物内部的贮存设施可不设置屋顶结构),地⾯四周应设置防溢漏的裙肢并建有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
贮存场所地⾯与四周的裙脚及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应进⾏妥善的防渗防腐蚀处理,并且其防渗的⾯层结构应⾜以承受⼀般负荷及移动容器时所产⽣的磨损,确保液态废物或渗沥液不致渗⼊地下。(推荐办法是混凝⼟地⾯⽤环氧树脂处理或铺设⼀层⾼密度聚⼄烯后再铺设厚瓷砖或⽤专业处理器材)。
贮存设施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或⽓体导出⼝(推荐办法是在贮存设施围墙顶部与⽆花间留有空间或在围墙上设置⾜够⾯积的百页窗),排放⽓体应满⾜"⼤⽓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贮存设施内应留有⾜够的⼯作⼈员和搬运⼯具的通⾏过道以便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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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应予以分隔存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同时其渗沥液收集槽与收集池等污染防护设施也应独⽴设置。
化学性质相容但不同类别的废物可在共⽤⼀套污染防护设施的贮存场所中分区存放在各区域醒⽬的位置应有该类废物的标志。
贮存场所不得连接市政⾬⽔管或污⽔管,收集池中的渗沥液或清洗⽔必须经处理并送到污⽔综合排放标准后⽅可排放。
存放已装盛有液体或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贮存场所应建设预防事故性溢漏的防护系统(裙脚、收集池),该系统在发⽣事故时应能有效堵截贮存场内最⼤容器或占废物总存放量1/5的容器(以其中较⼤者为准)所发⽣泄漏进流出的全部液态或半固态废物。此事故防护系统的设⽴不应影响对废物储存容器的搬运和其它必要的操作。
对于贮存总量较⼤的液体废物,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建造较⼤的地上、半地下或地下式露天贮罐进⾏存放。其细则如下:
a.各种储罐贮存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必须要齐全、完好、有效,如液⾯计、压⼒表、呼吸阀、安全阀等。
b.地上、半地上储罐应设置由与存放废物相容(不起反应)材料制成的防护堤,防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于最⼤罐容积。
c.防护堤⾼度在1-1.6⽶之间为宜,其实际⾼度应⽐计算⾼度⾼出0.2⽶。
d.防护堤内侧基脚线⾄⽴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于储罐⾼度的⼀半,卧式储罐⾄防护堤内侧基脚线的⽔平距离不应⼩于2⽶或储罐⾼度⼀半(以其中较⼤值为准)。
e.性质不相容液体不应布置在同⼀防护堤内储存。
f.防护堤⾬⽔排放管应设置带锁的闸阀,闸阀应委托专⼈管理,正常时应为常闭状态,排放⾬⽔时应由值班⼈员打开带锁闸阀并加强对储罐的巡视,防⽌危险废物泄漏事故,放⼲⾬⽔后应⽴即关闭闸阀并重新上锁。
带锁闸阀并加强对储罐的巡视,防⽌危险废物泄漏事故,放⼲⾬⽔后应⽴即关闭闸阀并重新上锁。
g.地下式液体危险废物储罐应设置双层防渗层以确保废物不致渗漏,防渗层材料应与所储存的废物相容。(推荐办法是混凝⼟内层经环氧树脂处理后再抹厚度⼤于5厘⽶的素混凝⼟,然后在表⾯铺设⾼密度聚⼄烯或聚氯⼄烯衬垫层)。
总存量不超过300公⽄(公升)的危险废物可以按规范要求妥善包装后存放在有防渗能⼒的箱柜或承托盘之中,贮存液体(含半固体)废物的箱、柜或承托应能盛装其存放最⼤容器或存放总量1/5(以其较⼤值为准)的液态(含半固体)废物。
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具备的应急救援设备
个⼈的安全及保护装备
安全头盔
安全眼镜或眼罩
抵抗化学品的⼿套与塑胶鞋
保护⾐袜或⼯作服
适当的⾯具或⾯罩
洗眼⽤的瓶或设备
连头罩的护⽬镜
急救箱
处理紧急事件及溢漏的装备
灭⽕筒
垃圾筒及刷⼦
⼲软沙
拖布及⽔桶
纸⼱及⽑⼱
胶带、空容器或桶
吸附剂,例如蛭⽯、⽊糠等
钳⼦
便携泵
塑胶勺
四、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时会产⽣的危险性
与酸类混合:产⽣氰化氢
次氯酸盐与⾮氧化性酸类混合:产⽣氯⽓
铜、铬等多种重⾦属与氧化性酸类,
如硝酸:产⽣⼆氧化氮、亚硝酸烟
果酱瓶
强酸与强碱混合:产⽣热能电解抛光液
氨盐与强碱混合:产⽣氨⽓
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合:产⽣热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5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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