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

6.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
6.2.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1994.07.01起实施
6.2.1.1 主要内容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6.2.1.2 事故等级划分
1)划分飞行事故等级的原则
a)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b)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c)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2)飞行事故等级分类可调式电热板
飞行事故分为:
剩余污泥泵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重大飞行事故;
一般飞行事故。
a)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b)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dvd制作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c)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下者;
·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5.7吨-50吨以下(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6.2.1.3说明
1)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2)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
3)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6.2.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MH 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2004.07.01起实施)
6.2.2.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器);
本标准3.16.286.294.35条款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6.2.2.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飞行事故征候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操作使用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严重飞行事故征候电解阳极板  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3)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training flight incident旋转倒立摆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3125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4)飞行实施过程  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
5)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
6)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a)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入院超过48小时以上;
b)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
f)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7)航空器损坏  aircraft serious damage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
6.2.2.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1)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或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的危险接近。
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横向间隔小于空速管3000m
·垂直间隔:飞行高度在12500m(含)以上时小于200m,飞行高度在12500m以下时小于100m
b)进近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2000m
·横向间隔小于1000m
垂直间隔小于100m
c)着陆、起飞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500m
·横向间隔小于200m
·垂直间隔小于50m
2)几乎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或飞行中挂、碰障碍物。                 
3)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飞或中断起飞。                         
4)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与障碍物间隔微小的起飞、中断起飞或在决断高/决断高度、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复飞。
5)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落地或相对高度200m600英尺)以下试图落地;落错机场、跑道。
6)飞机在起飞滑跑速度V120海里(37公里)至上升高度300m1000英尺)过程中发动机停车;在上升、平飞、下降过程中,三发(含)以上飞机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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