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厂房通风标准
1.1 炼钢车间、烧结车间、轧钢车间、发电主厂房、钢渣处理车间等放散热、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必须采用全面通风,当全面通风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应辅以机械通风。 1.2 在厂房自然通风设计中,必须合理协调进、排气口面积,力求进气口面积大于等于排气口面积。
1.3 厂房的设计必须克服进气短流问题。轧钢、炼钢车间厂房设置在厂房吊车轨面以上的高侧窗,不宜设计为开启窗,宜采用造价低廉的固定式采光带,但是考虑到吊车检修时操作人员的换气需要,尚须每隔一定距离在该采光带上设置一个换气口。 1.4 对于金工车间、制作车间、维修车间等辅助车间。两跨及以下厂房,可以利用高侧窗进行通风换气,多跨厂房则必须结合采光需要,设置足够的天窗,以解决通风换气及采光问题,同时应在屋面上设置隔热措施。
1.5 厂房的主进风面宜布置在东侧。当放散有粉尘或有害气体时,在其背风侧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内的外墙上,应避免设置进风口。屋顶处于正压区时应避免设排风天窗。
1.6 当进风口中心高于2.0m时,应考虑进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当车间内有工艺或通风等机械排风时,应考虑自然通风量的减少和对室内余压的影响。
1.7 为保证热车间自然通风的稳定性,在计算自然通风时仅考虑热压作用。在进风口以上的建筑物周边宜设外围护结构,防止横向气流对热压通风的不利影响,仅在有行车平台的部位设置适量的上侧窗,以利其通风。
1.8 轧钢、炼钢等热加工车间,厂房通风均应采用避风天窗。
1.9 稀油站、液压站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进风口处应采用空气过滤器。
1.10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邻接时,为了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其各部尺寸,应符合图1-1和表1-2的要求。
图1-1 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相关尺寸
(a)避风天窗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b)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
表1-2 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
Z/a | 0.4 | 0.6 | 0.8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1 | 2.2 | 2.3 |
(L-Z)/H | ≤1.3 | 1.4 | 1.45 | 1.5 | 1.65 | 防误闭锁1.8 | 2.1儿童跷跷板 | 2.5 | 2.9 | 3.7 | 4.6 | 5.6 |
| | | | | | | | | | | | |
注:当Z/a>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1.11 厂区的建筑布置应采用自由式或行列式,防止庭院式布置。行列式布置时,厂房的纵轴应南北布置,以使所有的厂房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为避免建筑物相互遮挡风流,或错列布置,或前、后幢建筑保持一定的间距,如图1-3所示。
图1-3 相邻建筑物之间距离
2厂房的事故通风
2.1 公司炼钢一次除尘风机房、调压站、富氧站等有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
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排风的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8次换气量确定。
2.2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必须在发生事故时,提供足够的排风量。
2.3 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要求。
2.4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且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汽,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2.5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当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和蒸汽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发火源不应小于30m。
2.6 设计事故排风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条件下,可在外墙和外窗设置轴流式通风机向室外排风,但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
3 厂房除尘标准
3.1 废气、粉尘排放标准及厂房内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3.1.1 厂房及厂区废气、粉尘排放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工业废气粉尘排放标准
生产工艺及其设备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N) |
新建厂 | 现有厂 |
烧结 | 原料系统 | 150 | 150 |
成品矿系统 | 150 | 150 |
机尾系统 | 150 | 150 |
机头 | 150 | 300 |
带式球团 | 150 | 150单相计数器 |
竖炉球团 | 150 | 300 |
耐火 | 镁石、白云石、石灰石(包括孰料)等耐火材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转运点等 | 150 | 150 |
硅石、粘土、高铝矾土(包括孰料)等耐火材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转运点等 | 100 | 100 |
炼铁 | 高炉出铁厂(一次烟尘) | 150 | 200 |
贮矿(料)槽、烧结矿、焦炭、铁矿料槽 | 150 | 200 |
原料转运站 | 150 | 200 |
炼钢 | 氧气顶吹转炉未然法半燃烧法(不降罩操作)燃烧法 | 100 | 150 200 200 |
连铸,火焰切割机 | 150 | 150 |
电炉 | 150 | 200 |
炉外精炼、铁水脱硫站等 | 150 | 150 |
其他:散装料转运站、辅助物流破碎等 | 150 | 200 |
转炉除尘轧钢 | 连轧精轧机 | 150 | 200 |
机械清理机 | 150 | 200 |
火焰清理机 | 150 | 150 |
| | | |
铁合金 | 精炼电弧炉 | 200 | 200 |
回转窑 | 200 | 200 |
其他:辅助物流及成品破碎、转运点等 | 150 | 150 |
| | | |
3.1.2 厂房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3-2;
表3-2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序号 | 物质名称 | 最高容许浓度(mg/m3) |
1 | 一氧化碳 | 30(24ppm) |
2 | 二氧化硫 | 16 |
3 | 钒铁合金 | 1 |
4 | 氟化氢及氟化物(换算成F) | 1 |
5 | 氧化锌 | 5 |
yig滤波器6 | 氧化氮(换算成NO2) | 5 |
| | |
注:①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②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作业时间1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到40ppm,半小时以内可达到80ppm;15~20min可达到160ppm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h以上。
3.2 高炉出铁场除尘。高炉出铁场除尘应在出铁口、铁沟、渣沟、撇渣器、摆动流嘴或铁水罐等工位采取除尘措施,必要时设置二次除尘系统。
晶体石膏灯3.2.1 出铁口宜采用侧吸加顶吸的烟尘捕集方式,铁沟和渣沟宜加盖。
3.2.2 撇渣器宜设可拆卸式密闭罩。摆动流嘴宜采用顶吸或侧吸的烟尘捕集方式。
3.2.3 铁水罐宜采用顶吸的烟尘捕集方式。
3.3 烧结车间除尘。
3.3.1 烧结机头除尘系统宜采用电除尘器。电除尘器入口应设冷风阀及温控装置,壳体应保温,电场流速宜小于等于1.1m/s。
3.3.2 烧结机尾除尘。
3.3.2.1 机尾热矿卸料、破碎、筛分、输送等工位应采取除尘措施。
3.3.2.2 烧结机尾应设大容积密闭罩,并将密闭罩延伸到最后一节真空箱总长的1/3~1/2 部位。
3.3.2.3 烧结机尾除尘系统宜选用袋式除尘器。
3.3.2.4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宜返回配料室,或送往附近的粉尘处理室统一处理回收。
3.4 铸铁厂房除尘。铸铁机的翻罐浇注工位应采取除尘措施,铁水流槽上部宜设容积式集尘罩。铸铁机除尘系统宜采用袋式除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