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面部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面部损伤
范利华;朱广友;夏文涛;程亦斌;杨小萍;刘瑞珏;吴军
【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
【年(卷),期】2014(000)003
【总页数】6页(P207-212)
【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面部
【作 者】范利华;朱广友;夏文涛;程亦斌;杨小萍;刘瑞珏;吴军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
家庭智能控制063;上海市华医司法鉴定所,上海20005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795.4
面部面积虽然只占人体体表总面积3%,但是面部是人体最暴露的部位,在遭受各类损伤后易导致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伤后极易产生局部瘢痕畸形,鼻、口唇和眼睑部位畸形,或者局部组织缺损,使得面部外形改变致容貌毁损。容貌即面部的外貌,从正面、侧面和水平面观察时,对一个人的面型特征、五官形态特征及其配布格局的统称,属于三维空间的立体概念,同时是表情的具体显露部位。面部损伤涉及面部瘢痕、面部器官畸形、面颅骨骨折以及唾液腺的损伤。面部损伤后遗留形态学改变或者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人体的生物功能乃至社会功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面部损伤条款的修改基于原标准,但将原标准中描述性的条款量化、细化。以下按照面部损伤标准条款分类解读。
人体穴位模型
5.2.1a 容貌毁损(重度)(重伤一级)。
5.2.2q 容貌毁损(轻度)(重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
《标准》容貌毁损的条款,是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简称《重伤标准》)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的量化。吸收采纳了GA/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容貌毁损的条款,该条款已在鉴定实践中广泛使用,鉴定人并不陌生。
容貌毁损(重度)是指,面部损伤后遗留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容貌毁损(重度)6项中所指的眉毛缺失是指因瘢痕畸形一侧眉毛完全缺失;双眼睑外翻或者缺失,可以是一眼的上睑或下睑,也可以是双眼中各有一眼睑外翻或者缺失;小口畸形是指因瘢痕挛缩致张口受限达到张口困难Ⅲ度以上;外耳缺失指一侧耳郭完全缺失;鼻缺失是指外鼻完全缺失。此处的“颈颏粘连”应属中度颈颏粘连,即颈颏瘢痕粘连或颈颏胸瘢痕
粘连。颈部后仰及旋转受限,对饮食、吞咽产生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
容貌毁损(轻度)是指面部损伤后遗留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2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郭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容貌毁损(轻度)6项中所指的面部器官的缺失为部分缺失,虽然没有明确缺失的具体量化指标,但纵观重伤二级中眼、耳、鼻畸形或者缺损的专门性条款,本处的部分缺损可以理解为缺损达1/3。此处的“颈部瘢痕畸形”是指轻度颈颏粘连,即单纯的颈部瘢痕或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不受限,对饮食、吞咽等均无影响。
【鉴定要点】三维人体扫描
在鉴定中首先需确定存在面部损伤,并在面部范围内遗留明显瘢痕、组织缺损、面部器官畸形,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面部器官畸形的程度以及范围,涉及容貌毁损的程度。对容貌毁损是重伤一级还是重伤二
级的评定,应参照标准附录B.2.2中关于容貌毁损的分度。达到容貌毁损重度的评定为重伤一级,容貌毁损轻度或者中度者均评定为重伤二级。
5.2.2a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 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累计长度15.0 cm以上(重伤二级)。
5.2.2b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 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累计面积10.0 cm2以上(重伤二级)。
5.2.3b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轻伤一级)。
5.2.4d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 cm2以上或者多块累计面积5.0cm2以上(轻伤二级)。wsrd>硅胶表面电晕处理
【理解与适用】
瘢痕组织是人体创伤修复过程中必然的产物。从广义上说,没有瘢痕组织也就没有创伤的愈合,但瘢痕生长也会导致各种外形的破坏及功能活动障碍等,特别是在面部。瘢痕发生
的部位如果生长在眼、鼻、口唇部位,对功能影响就比较大,可以造成眼睑、口唇的外翻畸形,鼻腔狭窄等。
对于瘢痕来说,瘢痕形成后的时间也是影响容貌的一个重要因素,某些瘢痕如增生性瘢痕及瘢痕疙瘩常随着时间的消逝而逐步萎缩退化,例如某些早期的线状增生性瘢痕,经过一段时间,会变平、变软,充血减轻而进入退化阶段,以致外观改善,难以清晰辨别。另一方面,由于瘢痕具有很大的收缩性,时间愈长,所造成的挛缩畸形也就愈大、愈严重。因此,在鉴定中应遵循鉴定时限,在损伤90日后鉴定为宜。自行车防盗架
【鉴定要点】
本条所指的条状瘢痕是指宽度在0.2cm以上的明显瘢痕。
重伤中所指的面部条状瘢痕既要满足单条长度达10.0 cm,又需满足在面部中心区域的条状瘢痕长度达5.0cm,或者累计条状瘢痕长度达15.0cm,在面部中心区域条状瘢痕累计达7.5 cm,才可以适用第5.2.2a条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瘢痕总长度的要求和在面部中心区域的长度是最低数值要求。
面部块状瘢痕,既满足面部单块瘢痕面积达6.0cm2,又满足在面部中心区域的块状瘢痕面积达3.0cm2;或者累计块状瘢痕面积达10.0cm2,同时满足在面部中心区域块状瘢痕累计面积达到5.0cm2;适用第5.2.2b条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总面积以及中心区域面积的要求是最低数值要求。《标准》与原《重伤标准》相比较,面部瘢痕达到重伤的要求更严格,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面部瘢痕性状是特指宽度在0.2 cm以上的明显瘢痕;(2)规定总长度的最低要求,单条达10.0cm,累计达15.0cm;(3)同时规定在面部中心区瘢痕的最低要求,单条长度达5.0cm,累计达7.5cm。例如,面部多条瘢痕,累计长19.0cm,其中宽度达0.2cm的明显瘢痕累计长度18.0 cm,且在面部中心区域瘢痕累计长7.5cm,才满足重伤二级(5.2.2a)的要求。同样是上述瘢痕,若在面部中心区域累计长4.5 cm,虽然瘢痕的性状和总长度满足要求,但面部中心区域累计未达7.5cm,则未达重伤二级。若面部中心区域瘢痕累计长度达到标准要求的7.5cm,且宽度0.2cm以上的明显瘢痕总长未达到累计15.0 cm,仍然不能评定为重伤二级。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2:21: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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