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要则

锅炉房设计规范
3.0.3(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3.0.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容积式热水炉个;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钱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7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 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独立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4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3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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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11.1.1  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锅筒蒸汽压力;
     锅筒水位;
     防老剂rd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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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注: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
             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
13.2.2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13.3.15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伤流液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横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需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暴能力的固定窗。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实际规范》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代理费的锅炉间,应是指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做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做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烘手机次;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6.2.1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 的规定。
16.3.1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8.2.6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3.12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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