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张巍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摄像头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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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刷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岳海洋,行长。
垃圾分类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忠杰,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巍耀,*,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巍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巍耀银行存款31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于学伟
执行员  金 龙
执行员  苏金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温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农业交易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600x22助燃剂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排气歧管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10: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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