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卫生部
塑木型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ir测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农业交易
植物提取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牵引头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低通滤波器应用实例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第十条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二)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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