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三包规定介绍

江苏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对家具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其《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
  采取措施,保持其销售家具产品的质量;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负责符合本规定产品的维修、调换、退货;
  家具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当柜台的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双方因故中止租赁合同时,其三包责任由家具市场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
  第六条
a级防火软膜天花生产者、供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产品质量符合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明示产品主体材质,明示产品标准;
  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家具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家具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成套家具在90日内,单件或部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时应按全套家具退货,如消费者同意(自愿)也可单件或部分退货。
  第九条
家具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样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单件家具发生两次严重质量问题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无同样型号、规格、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消费者的有效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具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家具,销售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家具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供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三包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家具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可控硅调压电路
  三包有效凭证与产品规格、型号、式样不符或私自涂改三包有效凭证的。
家具保护垫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
散堆填料  销售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实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按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家具由以前平均每年推一次新品,缩短到现在的几乎每半年就推一次新品。产品更新周期的缩短,使得不少样品需要处理,这些样品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欢迎。
样品家具到底如何,是消费者急需想知道的。据有关专家分析,样品因为摆放时间长,降低了甲醛含量;也因为卖场样品是为树立品牌形象而设,质量不必担忧;以及低廉的价格,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追捧。但样品也有很直观的劣势,那就是外观的磨损,经常被顾客摸,不卫生的同时也易损坏,突出表现在布艺和皮革沙发上。
专家提醒消费者,样品一般都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
功能无关,所以购买样品家具一样要求实行%26#8220;三包%26#8221;义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过程中,商家提出选购限制,消费者一旦接受后购买,法律上视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即具有了法律效力。
随着市民收入和维权意识的提升,到正规商场购买品牌家具,正成为人们的共识。近日,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获得的数据显示,去年有关家具的投诉仅为17件,主要表现在家具脱榫、断裂、脱胶、抽屉滑落等,这些投诉均已圆满解决。
据介绍,当前,国家对于家具产品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所以消费者在选购家具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是要到正规商场选择品牌家具,这样才能获得有保证的售后服务。二是在购买家具产品时,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及消费能力理性消费,不要人云亦云、盲目攀比。三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要尽量选择环保产品。要弄清楚家具所用材料的具体情况,多问、多看。四是在签订购买协议时,要认真看好每个条款,要保留好所有的发票、收据、保修卡,以便在家具出现问题时用于维权。
三无产品定义
  2000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一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在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质量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一。
相关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家具商交货一拖再拖,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吗?
防鸟刺
5月1日,我在某知名家居广场订购了贝若拉床和两只床头柜,价格为3800元,缴纳了800元定金,并且和商家约定5月中旬交货,但是5月中旬商家并没有按时交货,我和商家进行交涉,商家把交货的日期屡次推迟,先是说5月25日左右交货,后来推迟到5月30日,最后又将供货日期推迟到6月。
  对商家的做法,我很不满意,于是根据订货单上的“供货方无法供货,向订货方双倍返还定金”条款,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共1600元。我的要求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商家认为他们只是延迟供货,不是“无法供货”,因此只能根据商家的规定,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予以赔付。我遍了供货单,都没有到关于逾期交货的相关条款。市民  陈女士
  记者调查:
便利贴印刷  市消协特约律师认为,消费者订货日期和交货日期间隔了半个月左右,实际上也给商家充分的备货时间,如果商家到期不能交货,提出延期交付,是一个请求合同变更的行为,需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如果消费者认可延期交货的行为,双方可以按照逾期交付承担违约
金的方式来协商解决,如果消费者不认可,商家则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即无法供货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订货合同中“无法供货”的理解,法律界人士也存在争议。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合同中对“无法供货”进行详细的说明,如“无法在约定期间内供货双倍返还定金”或“逾期若干天供货视为无法供货”等,就不存在歧义了。商家其实有利用这一约定不明的合同规避违约责任之嫌,因为在家具消费中,延期供货是经常发生的情况,真正的“无法供货”只有在厂家不再生产该家具等特殊情况下才能遇到。商家在合同中故意回避“延期供货”,普通消费者不是专家,在遇到这一情况时很少能想到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像陈女士这样“较真”的消费者还是比较少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3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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