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2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1.5、2.2、2.3、3.2、6.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3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6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1.6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4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健享人生B
险种代码:522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
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
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扎胎器
所载的日期为准。粉煤灰水泥
虚拟课堂1.3 保险对象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
保险人。
1.4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
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但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65周岁前,如
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续保或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我们经审核符
合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续保或承保。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每
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
保险费,续保后的新合同生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
投保。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附加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
单上载明。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将不能变更。
2.2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
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
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
7.4),无论住院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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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见7.5)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本产品的;
(3)您在不迟于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6)诊断必须住院,对于每次住
院(见7.7)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见7.8),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
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
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
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
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
险责任。
可选部分(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7),在
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
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
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见7.18)的余
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
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
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
冶金石灰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见7.19)手术,在被
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
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
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
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
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日,
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责任的延续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
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
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
费用的余额。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已从其他途
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
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65%。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见7.2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21)机动车(见7.22);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23)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体异常(见7.24);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见7.25);
(11)不孕不育、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
(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见7.26)确定);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非意外事
故所致整容手术;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27)、跳伞、攀岩(见7.28)、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29)、摔跤、武术比赛(见7.30)、特技表
演(见7.3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4其他免责条款除“2.3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1.5犹豫期”、“2.2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 “6.2年龄错误”
及“7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
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时,您必须先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
定进行医疗费用报销,之后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10日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住院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若申请手术
费用保险金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
(4)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猴子的B和人的B一样吗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
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0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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