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生产现场各类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针对公司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在综合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上做了通用性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生产片区(车间)和辅助生产单位。
2、基本管理要求
2.1各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对危险物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认真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燃烧爆炸事故。
2.2对作业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要求
2.2.1化工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相关从事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能力。
2.2.2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熟知相关物质的危险特性,熟悉设备设施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掌握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能熟练正确使用安全和消防设施,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
2.2.3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工、库房人员,应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和钉子鞋。严禁在生产区吸烟、使用手机。
2.2.4生产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3项目建设管理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施工和投产,并严格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卫生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4生产管理安全要求
2.4.1易燃易爆品应按设计生产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生产。工艺技术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应能满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2.4.2易燃易爆品生产期间应严格执行供水和双电源供电制度,不允许轻易停水、停电。因特殊原因需停水、停电时,应事先通知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同时对意外停水、停电可能诱发的事故制订有效的预防措施。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启动备用电源。
2.4.3定期清理设备、工艺装置及下水道、地沟,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2.4.4生产过程中应杜绝“跑、冒、滴、漏”,严禁设备漏油和搅拌装置碰撞、磨擦。
2.4.5在恶劣天气下,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生产项目应停产。
2.4.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工艺要求。
2.4.7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危险性工房的建筑构件禁止使用可燃材料。
2.4.8根据不同危险物质的安全特性,选用合适的传热介质。
2.4.9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氧化、硝化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应严格控制加料速度和升温速度,防止冲料和超温超压爆炸。
生产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工艺和设备。变更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安全审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对员工进行教育。
2.4.10在存在遇湿易燃物质(如金属钠)、易燃液体蒸汽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使用氮气保护和置换、负压操作等措施,严格控制系统中的氧含量防止氧含量超标引起发生火灾爆炸
2.4.11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类物质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和氧气输送,并控制流速安全流速以下。一般情况下,可燃气体10m/s飞羽辅助,易燃≤包装箱制作3m/s;烃类易燃液体的安全流速按D·V2≤0.64确定;
2.4.12生产现场证件识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当班生产量(或使用量),最多不超过24光固化打印机小时的生产量(或使用量)
2.4.13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化学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阀门防火罩2.4.14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钠等),遇水剧烈分解物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钢瓶和储罐等不得露天存放,应严格防湿。
2.4.15各类非防爆型机动车辆进入公司时必须加装防火罩,并禁止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工房、库房内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2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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