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转动积木[81]商燃联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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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82年1月1日)修改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能源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1.04.22
【实施日期】1981.04.22
无纺布折叠机【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懒人床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
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
((81)商燃联字第14号 1981年4月22日)
一、为了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必须加强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工作。一切用油单位(包括停泊在我国港口的外国轮船)所更换下来的废油和经加工后能获得石油产品的各种工业副产品,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二、严格执行润滑油交旧供新的制度。各用油单位的废油,都应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或指定的收购点,凭交售废油的证明供应新油。严禁自行买卖废油或烧、倒废油。
再生油
中央直供单位,也必须将废油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不得自行出售或挪作它用。
结核杆菌蛋白芯片三、各种机具、车辆、设备用润滑油的回收比例规定如下:
内燃机油 15%
机械油、液压油 30%
压缩机油、冷冻机油 50%
车轴油 40%
汽轮机油 60%
变压器油 80%
其他润滑油 15%
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用油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