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制图 对缩微复制原件的要求(GB/T 10609.4-2009) 1 范围
GB/T 10609的本部分规定了对缩微复制原件(技术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基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缩微拍摄前的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科技文献资料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06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458.4 机械制图 尺寸注法
GB/T 6159.1 缩微摄影技术 词汇 第1部分:一般术语( GB/T 6159.1-2003,ISO 6196-1:1993,MOD)
GB/T 14689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GB/T 14689-2008,ISO 5457:1999,Technical product documentation—Sizes and layout of drawing sheets,MOD)
GB/T 14691 技术制图 字体(GB/T 14691-1993,eqv ISO 3098-1:1974,ISO 3098-2:1984)
GB/T 16675.1 技术制图 简化表示法 第1部分:图样画法
GB/T 16675.2 技术制图 简化表示法 第2部分:尺寸注法
GB/T 17450 技术制图 图线(GB/T 17450-1998,idt ISO 128-20:1996)
GB/T 17451 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视图(GB/T 17451-1998,neq ISO/DIS 11947-1:1995)
GB/T 17452 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剖面图和断面图(GB/T 17452-1998,eqv ISO/DIS 11947-2:1995)
GB/T 17453 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剖面区域的表示法(GB/T 17453-2005,ISO 128-50:20
描图纸01,Technical drawing—General principles of presentation—Part 50:Basic conventions for representing areas on cuts and sections,IDT)
3 基本要求
3.1 图幅及绘制要求
3.1.1 缩微复制原件的图幅尺寸应符合GB/T 14689的有关规定野苹果园
3.1.2 缩微复制原件一般应绘制在绘图纸、描图纸或聚脂绘图胶片等光泽度较小的面上。
注:聚脂绘图胶片的厚度不得小于76μm。
3.1.3 为了便于缩微摄影时定位和复制,图幅上应有对中符号。其设置方法见GB/T 14689的规定。符号的位置误差为±0.5mm。
3.1.4 图幅上应设有米制参考分度,见附录A。
3.1.5 缩微复制原件上允许使用涂覆保护层,但应考虑该保护层对缩微复制的影响。
3.2 图线的光密度、宽度和间隙
3.2.1 组成缩微复制原件的图形、符号、字体、表格及其修改等,应采用黑、光泽度小、密度均匀的线条。
推荐图线的最小反差值为0.7。
注:反差是图线的光密度和图幅背景的光密度之间的差别。光密度是光传导系数倒数的以10为底的对数。
3.2.2 图线的宽度和画法应符合GB/T 17450的有关规定。缩微复制原件中的最小图线宽度见表1。
表1 缩微复制原件中的最小图线宽度 单位为毫米
图纸基本幅面手动榨油机 | 电子级硝酸最小线宽 |
A0 | 0.35 |
A1 | 0.35 |
A2 | 0.25 |
A3 | 0.25 |
A4 | 0.25 |
| |
3.2.3 两平行线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其中所用较粗线宽的两倍,而最小值不得小于0.7mm。
3.3 字体
3.3.1 缩微复制原件中的字体应符合 GB/T 14691的有关规定。
3.3.2 缩微复制原件中采用的最小字体高度见表2。选择字体高度时,应能满足将缩微拷贝放大制作成比原件幅面小一号或两号复印件的基本要求。
当汉字与字母、数字混合书写时,字体的最小高度应按照汉字的规定书写。
表2 缩微复制原件中采用的最小字体高度 单位为毫米
字体 | 图纸幅面 |
A0 | A1 | A2 | A3 | A4 |
汉字(h) | 7 | 5 | 3.5 | 3.5 | 3.5 |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希腊字母、罗马数字 | A型字体(h=14d) | 5 | 5 | 3.5 | 3.5 | 3.5 |
B型字体(h=14d) | 3.5 | 3.5 | 2.5 | 2.5 | 2.5 |
注:h——汉字、字母和数字的高度。 d——字母和数字的笔划宽度。 |
| | | | | | |
3.3.3 字体的最小字(词)距、行距,以及间隔线(在目录和表格中使用)或基准线与书写字体之间的最小距离见表3。
当汉字与字母、数字混合书写时,字体的最小字距、行距等应根据汉字的规定书写。
表3 字体的最小字(词)距、行距等 单位为毫米
字体 | 最小距离 |
汉字(h) | 字距 | 1.5 |
行距 | 2 |
间隔线或基准线书写汉字的间距 | 1 |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希腊字母、罗马数字(h=14d / h=10d) | 字符间距 | 0.35/0.5 |
词距 | 1.05/1.5 |
行距 木盒制作 | 1/1 |
间隔线或基准线书写汉字的间距 | 1/1 |
| | |
3.3.4 当采用打字机或自动绘图设备等方法书写字体时,应使其光密度与原件中其他图线或字体的光密度相类似。另外,字体的型式也应与GB/T 14691和表2、表3的有关规定相类似。
3.4 剖面区域
3.4.1 缩微复制原件中的剖面符号或材料图例及画法 应符合GB/T 17453的有关规定。
3.4.2 宽度小于或等于2mm的窄剖面,可使用黑或红涂匀。在任何情况下,每个涂或涂黑窄剖面周围的间隙不得小于0.7mm。
3.5 表示法
3.5.1 缩微复制原件的绘制和尺寸标注,应符合GB/T 16675.1、GB/T 17451、GB/T 17452和GB/T 4458.4的有关规定。
3.5.2 在确定的图幅上绘制技术图样时 应尽量采用较大的绘图比例和采用尽可能大的字体标注尺寸。
3.5.3 为了获得理想的缩微复印品,零、部件或构件等上的细小特征和结构,最好能采用一个或多个局部放大图表示。双向推车
3.5.4 图线、剖面线等与尺寸数字、文字说明重合时,应断开绘制。
3.6 铅笔图
当需使用铅笔绘制缩微复制原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6.1 应采用聚合型铅笔;在绘图纸上绘图时,也可采用石墨型铅笔。
3.6.2 铅笔图中的图线光密度应符合3.2的规定。
3.6.3 铅笔图中采用的最小字体高度应是表2中规定的字体高度的倍。
3.6.4 在同一缩微复制原件中,不能混合使用墨水和铅笔绘图、书写字体。
3.7 盖印
在缩微复制原件上盖印时,应使用黑或红的印章。
3.8 清除
需要对缩微复制原件的局部进行修改时,应尽量不要损伤原件的表面。
3.9 原件的保管
3.9.1 一般应将缩微复制原件平放或悬挂保管,不允许折叠。
3.9.2 运输时,允许将缩微复制原件卷在直径不小于75mm的硬质光滑直筒上 也可以置于圆筒内,但将原件卷起后的空心直径不得小于75mm。运输完毕,应尽快地将原件摊平。
3.9.3 不得采用有可能损伤缩微复制原件的方法对原件作整平或其他处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米制参考分度
为了便于识别缩微放大和缩小的倍率,应在所有图幅中设置不注数字的米制参考分度,总长度为100mm,每10mm为一格,见图A.1。
米制参考分度应对称地设置在图幅下周边内的对中符号两侧,并靠近图框线,其宽度为5mm,采用最细为0.5mm的短实线绘制,见图A.1。
图A.1 米制参考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