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
2012年第16号
《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编号如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特此公告。 xlr连接器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部分)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地籍调查规程(部分)
5地籍总调查
5地籍总调查
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1准备工作
5.1.1组织准备
地籍测量a)地籍总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技术设计书,负责地籍总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b)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
c)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挂裤架5.1.2资料准备
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尼龙包胶线
1)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査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水性封口胶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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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c)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d)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5.1.3工具与表册准备
a)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指界委托书书(见附录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E)、指界通知书(见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G)。
b)仪器: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钢尺、测测距仪、计算机等。
软件:包括数字摄影测测量系统、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等。
d)界址点标志(见附录H)。
5.2土地权属调査
5.2.1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a)工作底图比例尺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成图比例尺一致。
b)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成图的坐标系统一致。
c)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d)已有地形图和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e)无图件的地区,在地籍子区范围内绘制所有宗地的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
f)工作底图上应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
g)除e)外,工作底图都应该是数字化的,并输出一份纸质的工作底图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地形要素的调绘或修补测。
5.2.2预编宗地代码
a)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箱子区范围内,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及土地登记申请书上。
b)通过地籍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5.2.3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5.2.3.1调查内容和方法
a)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b)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c)土地位置。对土地所有权宗地,调查核实宗地四至,所在乡(镇)、村的名称,所在图幅等。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査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d)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1)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2)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不调査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宗地内各种地类的面积及其分布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e)其他。包括土地的共有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5.2.3.2调查情况处理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査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2.4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5.2.4.1指界
5.2.4.1.1一般规定
a)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査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c)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5.2.4.1.2通知指界
a)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F)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5.2.4.1.3现场指界
a)指界人。
1)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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