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电子签名法
第一节  电子签名概述
一、签名的意义
签名,和书面形式一样,是许多国家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之一。在传统的纸面商务活动中,在纸面文书上签名往往同书面要求一起构成从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例如,《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签字是私印文件(与公证文书相对)证据力的惟一条件。德国法也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必须签名:
1)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
2)当事人同意适用非强制性法律对签名的要求;
3)公证性的鉴证;
4)认证(一般是由公证员来提供);
5)用于代替公证证明的法庭决议声明的记录。
之所以有上述要求,是因为:
首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由行为人自愿作出,而在众多表明行为人意愿的办法中,最简单、经济、方便的莫过于签名。
其次,签名正是确定签名人身份的方法之一。同时表明签名人是否为适格的行为人
综上所述,签名的功能在于确认意思表示的表意人为何人,其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正确以及其是否愿意对其意思表示之内容负责。因此,签名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在于证明及确认某项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其内容的确实性。
二、电子签名的特征
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
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
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
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字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
三、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
(一)电子签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电子签名
广义的电子签名包括一切能够鉴别当事人身份、表明签字者确认文件内容并且同意受其约束的技术手段。电子签名手段有很多,如录像、录音等,其中数字签名只是其中一种手段,而且是一种应用最广泛,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手段。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功能等同法”(《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者沿用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说采取的“功能等同法”这样一种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手写签名要求的功能和目的,以确定如何
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所以,法律只需要根据所要求实现的一种或几种功能,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要求。某种电子签名只要满足特定的技术和法律要求,就可以实现所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功能,就可以被认为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这种方法就是“功能等同法”。)
2、狭义的电子签名
狭义的电子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专指以非对称密钥加密(Asymmetric Cryptography,也叫公开密钥加密)方法生成的电子数据串。
之所以排除其他形式的电子签名,而只承认数字签名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主要是出于对各种电子签名安全性和实用性差异的考虑。
3、我国法律上电子签名的含义
《电子签名法》第2大型风力发电机组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表明,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与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保持了一致。
第二节  电子签名的基本原理
一、 电子签名的实现技术
(一) 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
(二) 生物识别技术
1、 指纹识别技术
2、 视网膜识别技术
3、 声音识别技术
(三) 密码、密码代码或个人识别码
(四) 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五) 基于PKI的电子签名
二、 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
(一) 数字签名的概念和基本原理
1、数字签名的概念
数字签名在IS07498-2中定义为: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例如接收者)进行伪造
抛光氧化铝  美国电子签名标准(DSSFIPS186-2)对数字签名作了如下解释:利用一套规则和一个参数对数据计算所得的结果,用此结果能够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和数据的完整性
2、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监测换热器
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Message Digest),不同的报文所得到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
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
3)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
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二) 公钥密码技术原理
由美国斯坦福大学赫尔曼教授于1977年提出。
1、 公私钥配套使用使信息和发送人之间建立了手写签名的等价作用。
2、 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别于原有的单钥(对称密钥)加密技术的优点
3、 /私密钥对的用法
4、 哈希函数(HASH Function)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因此,“哈希”(Hash)运算是对原文作数字摘要。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三) 公钥基础设施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是通过使用公开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四) 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被称作“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为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擅自提供认证服务,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七条还规定了具体条件:
1、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3、 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4、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电子签名立法
一、 立法的基本模式
1、 技术特定型
2、 技术中立型
3、 折中型
二、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
1、联合国颁布的《电子签名示范法》
联合国于2001323日颁布的《电子签字示范法》,是独立于《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外,而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不仅遵循了其基本原则,如功能等同、技术中立等,同时在实质内容和术语方面也要保持一致。《电子签字示范法》直接引用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一般性条款,包括其第1条、第2条部分条款、第3条、第4条和第7条。
《电子签字示范法》共13条,就电子签字规定而言,相对于《电子商务示范法》增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效力规定方面更加细致;增加了签字各方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定等。
2、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该指令的目的是方便电子签名的使用者并使其法律效力得到承认,指令包括说明、正文以及四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电子签名及相关定义、法律效力、成员国国内及国际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对电子签名数据的保护、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商、广义以及安全电子签名的产生装置、电子签名安全核对方面的技术和法律要求等。
欧盟指令对于成员国不具有直接适用性,但将在通过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年)自动进入其成员国的国内立法。
3瞬时速度中心、美国
1995年,美国犹他州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分电子签字法:《数字签字法》。美国议会199999日通过了《全球和全国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主要目的是促进电子记录和签字在州际间或国际间的应用。核心还是采纳联合国示范法确立相关原则,扫除电子交易的
纸面基础的障碍;同时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或不歧视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用认证技术和交易模式、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或其他诉讼证明其认证技术和交易有效机会。美国的51个州现在几乎都有类似法律。
4、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电子交易法》主要涉及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三个问题。其中,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占据了大量的篇幅,是该法最核心的内容。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最为世人关注的一点在于其立法模式,在技术开放型和技术特定型方案之间,它采取了折中的办法。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对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的安全电子签名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得这部法律的规定既具有了开放性,又不失现实性。
5、我国的《电子签名法》
1pvc安全阀)主要内容
我国2004828日通过的《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透水混凝土施工工艺3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2)主要特点和不足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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