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G_4_2002_专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专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专用汽车的通用技术要求、定期检验及质量监督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自行设计改装的专用汽车。
公司自行设计改装的专用汽车在引用本标准时,应在产品图样或产品标准中注明。高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包含的技术要求应在产品标准或产品图样中注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997  螺纹收尾、有距、退刀槽、倒角
GB/T 985—198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986—1988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 15741—1995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 18564—2001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WPB1—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6—2000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JB/T 4185—1986  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3—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n 29009—1991  汽车用电线接头技术条件
QCn 29010—1991  汽车用低压电线接头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
QCn 29011—1991  汽车用点火线电线接头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
QCn 29012—1991  汽车用圆柱式电线扦接件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
QCn 29013—1991  汽车用蓄电池电线接头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
QC/T 413—1999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
QC/T 486—1999  汽车标牌
QC/T 503—1999  特种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 625—1999  汽车用涂覆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 900—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QJ 262—94  钣金件通用技术条件
QJ 500—98  碳素钢及合金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QJ 2698—95  铝及铝合金熔焊通用技术条件
QJ 2864—97  铝及铝合金熔焊工艺规范
Q/PC(Z)7—1999  外购紧固件入厂复验规定
Q/PC 323—1995  常用金属材料复验规定
Q/PC 2844—1998  铝及防锈铝合金熔焊工艺规范
Q/PC 2845—1998  不锈钢钨极氩弧焊焊接工艺规范
CMVRA 01—01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电动车电池制作
3  技术要求
3.1  整车
3.1.1专用汽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3.1.2专用汽车厂定最大总质量不得超过底盘最大许用值,转向轴(轮)载质量和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
3.1.3专用汽车的运行安全要求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油车应能在环境温度为(-40℃~40℃)条件下正常使用,洒水车应能在环境温度为(-10℃~ 40℃)条件下正常使用。
3.1.4专用汽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T 1267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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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应满足GB 11567.1的规定。
3.1.6专用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应满足GB 11567.2的规定。
3.1.7 专用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满足GB 4785的规定。
3.1.8 专用汽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应符合CMVRA 01-01的规定。
3.1.9 专用汽车的号牌应符合GB 15741的规定。
3.1.10 专用汽车的铭牌(标牌)型式与尺寸应符合QC/T 486的规定,产品铭牌的内容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GB 7258的规定。
3.1.11 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汽车应符合GB 18564的规定。
3.1.12 运油挂车、加油挂车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分别符合QC/T 503的规定;运油半挂车、加油半挂车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JB/T 4185的规定。
3.1.13 专用汽车的所有零、部件应布置合理,联接牢固,使用可靠,操作和维修方便。
3.1.14 所有自制零、部件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流转进入下一道工序使用。
3.1.15 零、部件装配前应清洗干净,不得有泥沙、灰尘、纤维和金属屑等杂物。
3.1.16 黑金属件表面须经防腐蚀处理,凡与燃油接触的零件不得污染燃油并满足耐油的要求。
3.1.17 油车橡胶制品应耐油。
3.1.18 电器设备应符合QC/T 413的规定,电线接头应符合QCn 29009 ~ QCn 29013的规定。
3.1.19 仪表管和电线贯穿板孔应加装合适的保护圈。
3.1.20 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及角度的极限偏差按GB/T 1184的规定。
3.1.21 镀层螺纹的镀层厚度按表1选取。
表1  镀层螺纹的镀层厚度表
3.2 材料要求
3.2.1 专用汽车所用材料应符合产品图样和相应标准的规定,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或相应的证明。3.2.
2 金属材料应按Q/PC 323的规定进行复验。
3.2.3 非金属材料一般只进行外观检查,若需要对其性能复验时,复验项目和技术指标须在图样或技术条件中注明。
QDFILM3.3 外购,外协件要求
3.3.1 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图样的规定,并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或相应的证明,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3.2 外购标准紧固件按Q/PC(Z)7规定进行复验。
3.3.3 二类汽车底盘进厂入库和交付装配前,应按表2规定进行复验,符合要求时方能入库和交付装配。
表2二类汽车底盘复验项目与要求
空载的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其值见表3。
3.4 铸件要求
铸件应符合图样和相应标准的规定。铸造疵病若超出规定时,允许补焊,但同一部位补焊次数不得超过2次。
3.5 锻件要求
锻件应符合QJ 50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锻件应在图样中注明。
3.6 钣金件要求
钣金件应符合QJ 262的规定(其中1.2及2.5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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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黑金属焊接件要求
3.7.1容器、箱体等外表面的直线度公差在1000mm长度内不得大于5mm,在全长上不得大于12mm,对于额定容量大于12000L的容器(油罐)其直线度公差值不得大于15mm。
3.7.2焊接件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3.6.1,3.6.2,3.6.3条除外)。其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3.8 铝及防锈铝合金熔焊要求游艇门
按Q/PC 2844、QJ 2698、QJ 2864的有关要求进行。
3.9 不锈钢钨极氩弧焊焊接要求
按Q/PC 2845的有关规定进行。
有机溶剂回收
3.10 机械加工零件要求
3.10.1机械加工零件的未注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GB/T 1184的规定。
3.10.2未注螺纹表面粗糙度的规定。
3.10.2.1普通螺纹工作表面粗糙度应按表4规定。
3.10.2.2普通螺纹大径、小径粗糙度值为
3.10.2.3管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
3.10.3零件上螺纹应完好无损,无毛刺,螺纹的倒角,退刀槽应符合GB/T 3的规定。
3.10.4 机械加工的零件,无特殊要求时,锐角应倒钝。
3.11 热处理要求
3.11.1 机械加工后的零件经热处理后应清理氧化皮。
3.11.2 热处理后硬度检查的部位应在零件的非工作表面或试块上进行。
3.11.3 热处理不合格的零件,可重新热处理,但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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