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资金业务与内部清算 第一节 转贴现业务

第二十五章  资金业务与内部清算
第1节 贴现业务
1、基本规定
1、商业汇票转贴现指转贴现申请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金融机构转让的资金融通行为。包括对金融机构所持已贴现、转贴现商业汇票的转贴现买入和本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卖出。
以车代磨2、票据转贴现分买断、买入返售、卖断和卖出回购四种方式。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卖断是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票据持有人(卖出回购方)在卖出票据给票据购买人(买入返售方)时,双方约定在将来确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出回购方向买入返售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票据的交易行为。
3、转贴现金额计算
转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利息
转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天数×(转贴现月利率÷30)
转贴现天数指转贴现银行向转贴现申请行支付转贴现金额之日起至该转贴现商业汇票到期日或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如遇节假日顺延。
4、转贴现业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业务。十字型钢
5、本行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操作坚持“授权管理、规范操作、手续完备、防范风险”的原则。
6、汇票票面审验
(1)票面要素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空速管
a、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汇票凭证。
b、汇票记载内容应真实、完整、合规、字迹清楚、付款期限应符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
c、汇票上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章、内容无涂改、大小写金额应一致、规范。
d、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签章应符合规定。
e、票据纸质、图纹、油墨、暗记应符合规定要求。
f、不可更改事项(出票日、到期日、出票金额、收款人)不得涂改,其他可更改事项更改后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g、出票人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应正确。
h、票据无污损和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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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栏记载“质押”或“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2)审验汇票背书,包括但不限于:
a、背书必须连续。
b、背书签章和名称必须一致,不得简化,不得涂改,清晰可辨。
c、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贴骑缝处签章(与背书印鉴一致)。
d、背书印鉴不得模糊、交叉、重叠,并且位置适当。
e、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f、单张汇票金额不能部分转让。
    g、背书的其他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3)现行商业汇票纸质、防伪点审查,汇票的真伪辨别除手工鉴别外,还须借助专业性辨别仪器(必须有放大镜功能),其防伪要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即纸张防伪、油墨防伪、设计印刷防伪和其他辅助防伪。包括但不限于:
a、纸张为专用的含有无荧光纤维、有纤维及满版“HP”和梅花图案黑白水印的防涂改纸。
b、底纹采用彩虹印刷、微缩文字、变形曲线等多种防伪印刷技术。
c、大写金额栏采用水溶性红荧光油墨印刷,在紫外灯光下发出微弱的红荧光,涂改后的红水线表面会发生变化。铝槽钢
d、号码采用棕黑渗透性油墨印制,号码的正面为棕黑,背面有红渗透效果。
e、银行承兑汇票在凭证左上角印明承兑行行徽,承兑行行徽及统一的徽记均采用红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灯光下发出桔红荧光。
f、银行承兑汇票的特殊防伪暗记。
    7、系统内转贴现票据来源有已贴现票据、已系统内转贴现贴入票据和已系统外转贴现贴入票据。
8、我行系统内转贴现业务只有买断式系统内转贴现业务,无回购式系统内转贴现业务。
二、系统内转贴现卖出申请
1、分支行已贴现转入、已系统内转贴现转入或已系统外转贴现转入的票据,可通过买断式系统内转贴现转出到上一级分行或总行。
2、客户经理在“转卖申请”菜单,点击“新增”按钮,选择或输入业务类型“卖断式转出(系统内)”、票据类型、客户名称、客户区域、转卖利率、出否出库等信息,新增批次后点击“票据管理”按钮,可选择“挑票”或“批量导入”,点击“利息计算”按钮进行系统内转卖应付利息,最后完成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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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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