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押证管理

第二章  印、押、证管理
本章将重点介绍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印章、密押(机、参数,下同)、压数机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 印章、密押及压数机
 2.1.1 业务释义
一、 印章:
印章是受理业务的证明,是对外承担责任、对内划分职责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会计业务所涉及到的印章共计23种,按照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 公章类印章
包括法人机构(含派出机构,下同)公章和内设机构公章2种。
(二) 会计业务类印章
包括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储蓄专用章、受理凭证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和章共9种。
(三) 辅助类印章
包括附件章、作废章、柜员个人名章、12位行号章、复印件章、“残”字章、全额章、半额章和兑换章共9种。
(四) 其他类印章
主要包括鉴定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共3种。

印章名称及使用范围
公章类印章
序号
印章
名称
使 用 范 围
使用部门
数 量
1
法人机构公章
对外出具各类证明,如股金证、个人存款证明、各类介绍信等
联社
1枚/法人机构
2
微型立交桥内设机构公章
内部机构间出具各类证明或通知,如保证金划款通知书等
内设机构
1枚/内设机构
会计业务类印章
序号
印章
名称
使 用 范 围
使用部门
数 量
1
财务
专用章
与人民银行或其他同业之间存取款项及内部财务收支等
财务部门
清算中心
原则上:
1枚/法人机构
2
业务专用章
1、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等;
2、现金调拨单、收缴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拒绝受理(退票理由)书、对账等业务及传票封皮和各类手工登记薄账首等;
3、办理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反馈征询以及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等;
4、涉及会计业务的各类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理财协议、代理业务协议及委托书等。
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3
业务办讫章
现金或转账业务办理完毕后涉及的票据、客户回单以及账户特殊处理等
财务部门
清算中心
营业网点
根据实际确定
硅胶表面电晕处理
需求量
4
储蓄
专用章
对外签发个人存折、存单、储蓄一本通等储蓄业务等
蛇油精
营业网点
根据实际确定
需求量
5
受理
凭证章
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资金划转时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凭证回单等
营业网点
根据实际确定
需求量
6
汇票
专用章
签发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
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7
本票
专用章
签发银行本票等
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8
结算
专用章
签发联行结算凭证以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等
营业网点
清算中心
1枚/营业网点
9
营业网点所收缴的及收缴专用封袋等
营业网点
现金库
1枚/营业网点
86gan辅助类印章
金属石墨垫片
序号
印章
名称
使 用 范 围
使用部门
数 量
1
附件章
各类附件,含原始会计单证和自制会计单证等
财务部门
清算中心
营业网点
根据实际确定
需求量
2
作废章
作废的各类重要凭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等
财务部门
清算中心
营业网点
根据实际确定
需求量
3
个人
名章
各类会计单证、传票封皮和登记簿等
独立使用1枚,嵌入业务办讫章、储蓄专用章各1枚
柜 员
据实确定需求量
每人最多3枚
4
12
行号章
转账支票等
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5
复印件章
客户身份证件及其他资料复印件等
财务部门
清算中心
营业网点
根据实际确定
需求量
6
“残”字章
残币整点成捆后的封签等
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7
全额章
全额兑换的残币等
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8
半额章
半额兑换的残币等
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9
兑换章
兑换残损硬币专用密封袋外封签等
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其他类印章
序号
印章名称
使 用 范 围
使用部门
数 量
1
鉴定
专用章
对外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等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具有鉴定资格的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2
带隙基准电压源
票据交换
专用章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支付结算凭证及相关单证等
使用同城票据交换的营业网点
1枚/营业网点
3
合同
专用章
借款借据、贴现凭证及各类合同等
信贷部门
1枚/法人机构
二、 密押及压数机:
密押是指按特定法则编制而成的密码,是辨别异地资金汇划凭证真伪的重要技术措施,是保证结算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
压数机是在票据上压印小写金额数字的一种防伪工具。
印章、密押及压数机共同构成信用社辨别会计单证真伪的核心要素。目前,全省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汇划时若需要编制密押,是通过调用密押服务器来完成的,而密押服务器和密押的密钥参数已分别上收至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和资金清算中心管理,基层营业网点不再具体管理密押;在签发银行汇票等票据时,出票金额全部实现机器打印,基层营业网点的压数机也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2.1.2原则性规定
信用社印章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印章的设计和刻制
一、 会计业务类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当遵守《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晋农信发〔2010〕60号)文件规定;辅助类印章可以由各法人机构根据本单位业务
需要设计其格式及尺寸,并自行根据实际确定需求量;公章类印章和其他类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必须遵守有关部门规定。
二、 省联社财务管理处和资金清算中心的会计业务类印章及辅助类印章由省联社统一刻制;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其内设机构的会计业务类印章及辅助类印章由各办事处(市联社)统一刻制;各县级联社及其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会计业务类印章及辅助类印章由各县级联社统一刻制。
三、 上述各级机构必须对印章的刻制数量进行有效控制,辖内机构申请刻制同种会计业务类印章一枚以上的,应当通过编列印章序号加以区分。上述会计业务类印章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四、 各类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本机构《金融许可证》上记载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五、 会计业务类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刻制工作事宜,且其不得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密押和压数机实物。
六、 对使用年久字迹不清或单位名称变更的印章,使用单位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印章刻制规定刻制新的印章。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废止。
七、 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会计业务类印章时,应当使用原有的序号;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会计业务类用章时,应当使用新的序号,不得与遗失印章的编号相同。
八、 各类会计业务类印章刻制完成后,印章印模除向公安机关备案外,还需在七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九、 中国人民银行对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印章的领取
一、 各级信用社应当与印章刻制供应商事先明确会计业务类印章的领送方式,并严密交接手续,明确双方责任。
二、 印章制发机构颁发会计业务类印章时,应当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印章使用机构接到制发机构颁发的会计业务类印章时,应当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日期,并附上印模,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启用印章。
三、 各级机构领取会计业务类印章应当实行“双人签收∕领取”,领取人应当出具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印章登记暨使用交接登记簿》并加盖印模,由分发人、两位领取人和监交人三方签章确认,确保印章安全。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 各级信用社领入会计业务类印章,应当按规定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印章登记暨使用交接登记簿》并加盖印模,验收无误后双人加封入金库或保险箱(柜)妥善保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38: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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