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较大危险因素 | 易发生的事故类型 | 主要防范措施 | 依据 | 责任人 |
(一)建筑平面布置与消防安全 | ||||||
1 | 泄爆装置 | 未设置泄爆口,导致火灾或粉尘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1)在结构方面首选轻型结构屋顶的单层建筑。 (2)若采用多层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并在墙上设置符合泄爆要求的泄爆口。 (3)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核算泄爆面积以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2.1.3条 | XXX |
2 | 建筑平面布置 | 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火灾 其他伤害 | (1)木加工的厂房与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2)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 《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条。 | XXX |
3 | 安全出口 |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少于2个,导致发生火灾时不能进行有效人员疏散。 | 其他伤害 | (1)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2)每个防火分区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1条、第3.7.2条 | XXX |
4 |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识 | 厂房或车间未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导致发生火灾时不能进行有效人员疏散。 | 其他伤害 | 厂房或车间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2.1.3条。 | XXX |
5 | 消防设备、设施 | 未设置消防设备、设施,未配备灭火器,导致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灭火。 | 火灾 其他伤害 | 厂房或车间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条。 | |
(二)防雷与电气系统 | ||||||
1 | 防雷装置 | 抛光、打磨车间未设置防雷设施,由于雷电导致火灾或粉尘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1条。 | |
2 | 电气系统 莫氏变径套 |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不符合要求,在粉尘云状态时发生电气短 油田加药装置路及燃烧,导致粉尘 爆炸。 | 其他爆炸 | (1)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监测及监控装置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12476.1、GB12476.2的要求,电气连接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2)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12158的要求。 (3)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4)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监测监控装置应无积尘。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6.3条。 | |
(三)车间及操作要求 | ||||||
1 | 车间及操作要求 | 手动滤水器 粉尘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未按规定清理积尘,动火作业引燃木屑、粉尘,导致火灾、粉尘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1)作业过程在作业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应在完全停止加工作业的状况下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得出现厚度大于3.2mm的积尘层,应进行木屑、粉尘清理。 (3)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4)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的工具应不产生碰撞火花。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4.5、8.2、8.3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9条。 | |
(四)设备、安全装置 | ||||||
1 | 加工设备 | 设备加工时产生火花、火焰引燃木屑、粉尘,导致火灾、粉尘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木材加工设备,包括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仓及木粉仓、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输送设备、热油加热系统及加热设备、干燥系统、人造板机械、切削、成型、刨光及打磨等,应符合AQ 4228的要求。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7条。 | 服务器平台 |
2 | 气力输送系统 | 服装道具制作气力输送系统与易产生火花设备连接或与易燃气体设备连接产生火花,导致火灾或粉尘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1)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 (2)气力输送系统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2条。 | |
3 | 管道系统 | 输送易爆燃木粉尘管道是材质、安装建造不符合要求或未安装防爆装置,导致粉尘爆炸。 | 其他爆炸 | (1)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 PVC管); (2)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2.2条 | |
4 | 机壳和机罩 | 机壳未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导致粉尘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2.3条。 | |
5 | 风机 | 风机选型、风机壳体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粉尘爆炸。 | 其他爆炸 | (1)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2)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风机作为管道的物料输送风机时,风机壳体的设计强度应符合AQ 4228中6.2.2.1中管道的强度要求。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2.4条。 | |
6 | 粉碎设备 | 粉碎设备设置在室内,导致火灾或粉尘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粉碎设备应设置在室外。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5条。 | |
7 | 人造板机械 | 铺装机未设置火花探测装置,未设置废气强排系统,导致火灾或粉尘爆炸。 缺氧池 | 火灾 其他爆炸 | (1)铺装机应设置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装置。 (2)压机周围应设置废气强制排放系统。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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