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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09
【字 号】沪价费[2010]003号
石墨钢【施行日期】2010.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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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通知
(沪价费[2010]003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严肃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及学校应履行的职责。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规范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任何费用。其中,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7号、沪财综〔2000〕55号)、《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沪财预联〔2004〕29号、沪价费〔2004〕43号)、《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禁违规出台教育收费政策。各区县价格、财政与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不得违规审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全面清理教育收费文件,凡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一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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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钛雷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价格、财政与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严肃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膨胀反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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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九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51: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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