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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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炉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石油天然气
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输送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和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厂际管道的保护和安全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对管道的外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第四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安委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质检总局国资委能源局关复合片钻头
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和有关规定对管道本体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安监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有关规定负责管道权属方的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管道建设项目(港区内除外)进行安全审查。
第六条区公安机关、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途经的大功能区、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道保护及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管道企业对本单位管道保护和安全履行主体责任,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道保护和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区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章管道巡护
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并维护所辖管道地理信息系统,与区管道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并对其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组建专门巡线队伍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明确对巡护人员的巡护方式、步骤、频次、内容以及信息传递、发现隐患的处理程序、奖惩措施,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管道的外部管控和巡护管理。
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在高后果区要加密设置并设置安全警示,管道标志损毁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加强对管道沿途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庄、众管道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宣传,防止危害管道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管道企业管道巡护的监管,查处管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属地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打通管道企业巡检通道。
第十五条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董家口循环经济区等有关大功能区应牵头理顺、建立辖区内油气综合管廊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三章管道检验、检测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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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引航员软梯D7003)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管道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的规定,开展管道完整性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的结果进行管道缺陷修复和风险消减,确保管道本体安全。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油气管道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查处相关管道检验检测机构和管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
第二十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属地大功能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属地大功能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镇、街道登记备案后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批:(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
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应提请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审;施工作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作业现场全程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二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特定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严厉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特警用无人机为宝宝空投奶粉
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停止违法施工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促其改正。
第五章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查处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在埋地管道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三)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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