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管理经验_要怎么管理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管理经验_要怎么管理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管理经验(一)
盾构机过站  第一章 收治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第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收治被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不收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治。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对其身体健康检查。检查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实施。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收缴违禁品。对本人不宜持有的物品进行登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管或交其指定的亲属领回。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贴免冠照片,建立强制隔离人员档案。第七条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执行地点时,须报上报机关批准。
  第二章分类、分期管理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实行
分类管理:(一)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当单独编队管理。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二)不满18 周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未成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当单独编队管理。(三)因病需要隔离管理和的。
  第九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强制隔离戒毒和自愿戒毒的;(二)、注射新型和传统类型的。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进行分期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的重点是防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擅自离所、非正常死亡、所内犯罪、所内等安全事故,防止外部人员袭扰和破坏。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物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学习、生活、劳动的场所实行现场管理,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禁止任何人违反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传递物品。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所区内及周边巡查,并与周围相邻、相关单位建立联防制度。
  第四章通信、通话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通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探访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第二十一条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
作人员在场。国外、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探访人员关系的证明。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探视第二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单位、就读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和探视理由;(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危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探视:
  (一)处于急性脱毒期的;(二)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三)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第二十九条探视由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一次性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 日(不含路途)。预期不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第三十条探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第七章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者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情形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束缚服(椅、床)。使用束缚服(椅、床)应当防止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身伤害。
  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单独管理:(一)涉嫌违反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二)在所内涉嫌违反犯罪需要隔离审查的;(三)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四)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五)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攻击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六)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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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单独管理室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对被单独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第三十六条单独管理室应由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他人员需要询问、讯问被单独管理人时,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被单独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应当及时给予。对被单独管理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压。第三十八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由大(中)队填写《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措施,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束缚服(椅、床)应当间隔使用。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 日。
  第三十九条被停止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承办工作人员应在《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解除日期。
农业交易  第八章所内违法犯罪、擅自离所、所内死亡的处置第四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涉嫌犯
罪被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其除名。第四十二条对擅自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3 日内书面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经检察机关检验后,通知死者亲属、所在单位和户籍地所在地公安机关。亲属对死亡提出异议要求司法鉴定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亲属承担。第四十四条死者无配偶、单位或者死者亲属、原单位接到通知后20 日内不来认领、处理尸体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其省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后予以除名。对死者遗留的财物,应当清点登记,通知亲属领取。无人认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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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所外就医第四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县级以上医院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的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
人员所在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部门、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所外就医意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核,报其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18: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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