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关于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12.01
【文 号】铁机函[1990]506号
【施行日期】1990.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铁道部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1990年12月1日 铁机函(1990)5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电力机车是实现我国铁路运输牵引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之一,是完成运输任务的物质基础,机车(包括部件,以下同)大修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机车大修的任务是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确保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 机车大修与段修是整个机车修理制度的两个互相衔接的组成部分,都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机车大修采取整车大修与部件大修相结合的方法。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必须全面检查,彻底修理,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机务段在机车运用中要精心保养,认真检修,维护好机车状态;机车修理工厂要经常征求机车大修质量的意见,机务段对机车大修质量状态要及时反馈,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提高机车质量,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第3条 本规程系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的依据。机车修理工厂应严格执行本规程、铁标及国标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机车修理工厂对大修机车质
量应负全部责任。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本规程,机车修理工厂应按本规程的技术要求、限度表和试验规定相应制定各项作业的工艺规则。
  第4条 本规程也是大修机车验收的依据。大修中遇有本规程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均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工厂应与部驻厂验收室,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认真加以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情况下,可暂按工厂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由总工程师签章负责,并将双方意见记录在机车履历簿内,同时报部核备。
第二章 大修工作管理
第一节 分级管理和机车大修周期
  第5条 电力机车大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大修规程;综合平衡大修任务;下达大修计划和机车入厂、加装改造计划。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提报机车大修和加装改造计划,并组
织管内机车按部批计划进厂。由配属段提供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
  修理工厂: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机车大修的规章、命令;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6条 大修周期(走行公里或期限)机车:
  客、货运干线机车:160~200万km。网络隔离
  补机、小运转机车:不少于15年。
  主要部件:
庞大内部资源网  牵引电动机: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主变压器: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轮对:不少于80万km或6年。
  大修周期必须达到新造至大修间的走行公里。如需延长或缩短时,由机车配属段鉴定,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机务局核备。
第二节 计划
  第7条 大修的年度申请计划由铁路局在上年度7月10日前报部。由部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计划会议,确定机车大修任务和承修工厂,并组织委、承修双方签定机车大修合同。
  第8条 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铁道部尽量安排在当年内修理。由配属铁路局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报铁道部批准后与承修工厂签定合同。部驻厂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节 入厂
  第9条 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大修机车入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入厂机车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机务段可以拆换,由于拆换部件造成扩大修程时,其超出的修理费用由委修单位承担。
  第10条 机车入厂时须作好下列工作:
便携式小岛  一、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机车,做好交接记录,共同签字后,送车人员带回一份交机务段。
105数字商城  二、机车履历簿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承修工厂。
  三、将规定随车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四、机车在大修期间变更配属时,新配属局须按原配属局签认的合同规定接车。
塑料油箱  五、对接送机车人员的管理工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25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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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 机车大修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机车大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互换的零部件修理应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本规程要求,须采用定型图纸及标准零部件。
  第12条 机车加装改造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车加装、改造须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定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加装改造或修理,并纳入验收范围。
  三、不属于部令规定,铁路局自行加装改造的项目,本着便利使用的原则,由铁路局与承修厂协商处理,并在合同中写明。
  四、大修机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报部审批。如改变机车设计主导厂的设计和工艺时,应取得设计主导厂的同意,并报部备案。
  五、机车大修除本规程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按“拆(解体)、洗(清洗、除锈)、检(检查、测量)、修(修理)、装(组装)、验(试验)”六步程序进行,并做好完整的记录。
第五节 交车
  第13条 机车配属段按接车会议确定的试运日期,及时派员到厂参加试运。若计划变更,
厂方需提前10天通知机车配属段。如接车人员未能准时到厂参加试运时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试运时机车操纵由工厂司机负责。
  第14条 机车的试运、交车和出厂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7条有关规定执行。大修机车经驻厂验收员签认交车后,承修厂须将填好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记录和随车工具、备品交给接车人员。
  第15条 出厂机车回送途中发生故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8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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