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汽车运价1998

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黑价联字[1998]第280号
各行署、市、县交通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8]502号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定《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印发给你们。本规则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
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货(不含市区公共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汽车旅客运价凡九座以上由省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调整、制定;八座以下的小型汽车运价,
由地、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制定,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货物运价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不同的计价方式。对汽车货物运输中的抢险、救灾等国家重点货物运输及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国家定价;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实行国家指导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浮动20%,浮动幅度由各地、市交通、物价部门掌握;对其它汽车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执行汽车货运交易场、站按运输条件、市场需求等定期公布的价格。汽车货运交易场、站外货物运输交易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当汽车货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将对汽车货运价格采取限价等干预措施。
省际间的汽车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或按交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执行。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旅客运输计价里程
第四条汽车旅客(包括行包)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第五条里程确定
省内的营运里程,按《黑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表》执行。该表中未核定的营运线路的里程,
县内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地市内跨县的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线路营运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全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执行,或按跨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第六条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达到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到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三)因自然灾害、疫情、路阻、整修道路或政府命令不能按原路线行驶,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绕道或改道行驶时,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二节 旅客运输运价计算
第七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单位: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单位:元/座位小时
(三)包车运价单位
计程包车:元/定员人千米
计时包车:元/定员小时
第八条票价构成
汽车旅客票价由运费、保险费、客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等构成。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第九条旅客票价单位
旅客起码票价1元。超过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超过0.5元进整为1元。
第十条全价票与半价票
客票是旅客乘车凭证,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及成人购买全价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运价的50%计算。一张全价票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10米以下的儿童(不供座位)。
第十一条车型分类
客车按乘座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座席客车按其载客定员座位数的多少分为大、中、小型三种。按客车价值和其舒适程度将大型座席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五个等级;中型座席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四个等级;小型座席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四个等级。卧铺车分为普通级、中级、高级三种。
大型客车系指核定座位数在35座(或5吨)及以上的客车;
中型客车系指核定座位数在20—34座(或2.5—5吨)的客车;
小型客车系指核定座位数在19座(或2.5吨)及以下的客车。
第十二条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等级公路包括平原(含半山区)等级公路和山区等级公路。非等级公司包括平原(含半山区)非等级公路和山区非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普通级座席大型客车在平原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其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065元。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普通级卧铺客车在平原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料运价。其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15元。
第三节 旅客运输价类别
第十四条旅客运价按不同运距、不同车型、不同档次和不同的公路类别实行差别运价。
第十五条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1、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50%—350%;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0%—25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础上提高100%—200%。
2、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50%—100%。
3、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执行座席基本运价。
第十六条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1、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0%—25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120%—200%。
2、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70%—120%。
3、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50%。
第十七条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1、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0%—25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150%—200%。
2、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100%—150%。
3、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50%—100%。
第十八条卧铺客车运价
(一)大型卧铺客车运价
大型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执行卧铺基本运价;中级卧铺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30%—50%;高级卧铺车运价座席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加成幅度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二)中型卧铺客车运价
中型卧铺客车运价按中型座席客车相应等级运价率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热再生第十九条旅游客车运价
旅游客车是指运送旅游、观光旅客往返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的客车。其运价在同类客车运
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条客货两用车运价
货物运输中,将货车改为零担运输车,或因需要在不影响车辆安全及性能的基础上,将客车部分改装成货仓,成为客货两用车。其运价载货部分按货物运价计算,载客部分按座席基本运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路类别分等运价
山区等级公路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大兴安岭地区加成15%。平原(含半山区)非等级公路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20%。山区非等级公路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30%,大兴安岭地区加成35%。
第二十二条长、短途运价
乘车里程在35千米以远的为长途运输,执行长途运价。乘车里程在35千米及以内的短途运输,执行短途运价。
短途运价可在同一公路类别、车型、档次的基础上加成45%。为平衡长短途差价乘车里程在36—51千米的运价按51千料计价(运价浮运后长短途差价里程随运价浮运幅度增减)。
贴片三极管第二十三条夜班车运价
夜班车运价可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系泊系统第二十四条城乡客运班车运价
城乡客运班车运价是指县(市)乡、城乡、乡乡之间的短途定线、定班、随车发售的定额票价。其运价按座席普通级大型客车的短途运价执行。
第二十五条出租车运价及杂费
出租车客运是指按用户要求的时间、线路、地点进行行驶、停靠及等待的一种营运方式。其运价及杂费收取标准按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黑交字(1992)第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旅客包车运价支承板
(一)计程包车运价
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里程、包用客车的核定载客定员和包用车型的每人千米运价计算。起码计费里程为25千米。
(二)计时包车运价
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包用完毕的实际包用时间、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每小时按运行22千米核定),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
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计费时间和除司机用餐、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三)包用的客车由站(库)至约定载客点和包用完毕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按50%作为计费里程,以座席基本运价计费。
(四)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所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或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四节 旅客其他收费
第二十七条包车取消费和包车空驶损失费堵漏工具
(一)包车取消费
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预定包用车型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反之,如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则由承运人按上述标准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或用户变更原预定客车类型应按原预定包用客车一天运费3%向对方支付包车变更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取消包车造成客车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计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八条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是,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艾叶油胶丸第二十九条过路过桥费
当载客客车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的公路、桥梁、渡口等路段时,所收费用由乘客承担,计入票内,一票计收,由客运经营者代收代付。
第五节行包分类
(一)普通行包是指每件行包重量在30千克以下,每千克重量体积不超过0.003立方米的
行包。
(二)轻泡行包是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行包。
(三)计件行包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计件行包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见附表二。
(四)旅客随身携带的家禽、家畜计费标准,按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包运输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普通行包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泡行所按每立方分米折合333千克确定计费重量;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
第三十二条行包运价单位
行包运价以元/千克千米单位。
行包运杂费以元为单位,运杂费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十三条行包运价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行包,每张全价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1.8米。超过上述规定的部分,按行包收费。
计费行包以每100千克千米折合为旅客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三十四条行包占座费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和物品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五条补票费、退票费、送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保管费、行包装卸费、小件物价品寄存费的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黑交(1996)163号文件中《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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