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切削加工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搬运、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加工车间的切削加工和特殊加工。
空调外机隔音板本标准不适用于钣金加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997 普通螺纹收尾、肩距、退刀槽和倒角
GB/T 145-2001 中心孔
GB/T 1031-2009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表面结构 轮廓法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GB/T 1182-2008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几何公差 形状、方向、位置和跳动公差标注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568-2008 键 技术条件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249-2009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公差原则
GB/T 5796.4-2005 梯形螺纹 第4部分:公差
Q/-2012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Q/-2012 机柜半成品钣金件 下料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 1182-2008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切削加工
用切削工具(包括刀具、磨具和磨料)把坯料或工件上多余的材料层切去成为切屑,使工件获得规定的几何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方法。包括车削、铣削、刨削、磨削、拉削、钻孔、扩孔、铰孔、研磨、珩磨、抛光、超精加工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技术、数控技术、成组技术、组合机床、流水线、自动线。
3.2
特种加工
特种加工亦称“非传统加工”或“现代加工方法”,泛指用电能、热能、光能、电化学能、化学能、声能及特殊机械能等能量达到去除或增加材料的加工方法,从而实现材料被去除、变形 、改变性能或被镀覆等。公司现有的特殊加工方法有线切割加工、激光加工、水切割加工。
3.3
公差带
有一个或几个理想的几何线或面所限定的、由线性公差值表示其大小的区域。
4技术要求
4.1 加工原则
a)“基准先行”原则
基准表面先加工,为后续工序作可靠的定位。如轴类零件第—道工序一般为铣端面钻中心孔,然后以中心孔定位加工其它表面。
b)“先面后孔”原则
当零件上有较大的平面可以用来作为定位基准时,总是先加工平面,再以平面定位加工孔,保证孔和平面之间的位置精度,这样定位比较稳定,装夹也方便,并可避免粗糙面钻孔引起的偏斜。
c)“先主后次”原则
先加工主要表面(位置精度要求较高的基准面和工作表面)后加工次要表面(如键槽、螺孔、紧固小孔等)。次要表面一般在主要表面达到一定精度后,最终精加工之前。
d)“先粗后精”原则
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零件,按由粗到精的顺序依次进行,逐步提高加工精度。这一点对于刚性较差的零件,尤其不能忽视。
4.3 一般要求
4.3.1机械加工件的切削加工和必须符合产品图样,工艺规程和本标准规定。
4.3.2机械加工件的已加工表面,不得有锈蚀及影响性能,寿命和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
4.3.3除了特殊要求外,加工后的零部件不得有尖锐的棱角和毛刺。
4.3.4 精加工后的配合面,摩擦面和定位面等工作表面,不得打有损于表面质量的印记。
通风柜风量
4.3.5 经热处理后的零件,精加工时不得产生退火、烧伤及裂纹等现象。
4.3.6 经加工后的零件在搬运、存放时,必须防止受到损伤、腐蚀及变形。
4.3.7图样上未注明的倒角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mm
D(d或l) | ≤5 | >5~10 | >10~30 | >30~100 | >100~250 | >250~500 | >500~1000 |
C | 0.2 | 0.5 | 1 | 2 | 3 | 4 | 6 |
| | | | | | | |
注:非圆柱面倒角参照选用,其中l为与倒角处有关的尺寸中最小的一个尺寸。
4.3.8图样上未注注明的倒圆尺寸,如无倾角要求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mm
D-d | ≤4 | >4~12 | >12~30 | >12~80 | >80~140 | >140~200 | >200 |
D(L) | 3~10 | >10~30 | >30~80 | >80~260 | >260~630 | >630~1000 | >1000 |
R | 0.5 | 1 | 2 | 4 | 8 | 12 | 20 |
| | | | | | | |
注1: D值用于盲孔和外端面倒圆。
注2: 非圆柱面倒圆参照选用,其中L为与倒圆处有关的尺寸中最小的一个尺寸。
4.3.9 图样上未注明倒角,过度圆角的表面粗糙度,应以相连两表中Ra值较大的选取,如有一面不进行加工时,则应取加工面的Rd值。
4.3.10在成对成组加工的零部件(如滑动轴承的上、下轴瓦,齿轮箱的上下盖等)上,应做出标记.
4.4 未注尺寸公差
4.4.1未注公差尺寸(不包括倒角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按GB/T1804-2000-m级取值。数值见表3的规定。
表3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 mm
公差 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0.5~3 | >3~6 | >6~30 | >30~120 | >120~400 | >400~1000 | >1000~2000 |
f | ±0.05 | ±0.05 | ±0.1 | ±0.15 | ±0.2 | ±0.3 | ±0.5 |
m | ±0.1 | ±0.1 | ±0.2 | ±0.3 | ±0.5 | ±0.8 | ±1.2 |
c | ±0.2 | ±0.3 | ±0.5 | ±0.8 | ±1.2 | ±2 | ±3 |
v | ― | ±0.5 | ±1 | ±1.5 | ±2.5 | ±4 | ±6 |
| | | | | | | |
4.4.2倒角尺寸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按GB/T1804-2000-m级取值。数值见表4的规定。
表4倒角尺寸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 mm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0.5~3 | >3~6 | >6~30 | >30 |
f | ±0.2 | ±0.5 | ±1 | ±2 |
m |
c | ±0.4 | ±1垂直母排 | ±2 | ±4 |
保温碗 v |
| | | | |
4.4.3盲孔的钻孔深度,其允许偏差规定如下:
a) 孔深不大于50mm的为0~+3mm;
b) 孔深大于50mm的为0~+5mm。
4.4.4凡锪平处以最低点测量,锪平深度的极限偏差为0~+5mm。
4.4.5一面为加工面,一面为非加工面的未注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铸件、锻件及焊接件按相应的非加工未注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的70%取±值。
b) 铸件、锻件的突缘或壁厚允许减薄,当壁厚≤10mm时,其减薄量不得大于壁厚的20%;当壁厚>10mm时,其减薄量不得大于壁厚的15%.
4.5 未注形状公差
4.5.1直线度和平面度
图样上未标注的直线度和平面度的公差值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具体公差值见表5。
表5 mm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10 | >10~30 | >30~100 | >100~300 | >300~1000 | >1000~3000 |
H | 0.02 | 0.05 | 0.1 | 0.2 | 0.3 | 0.4 | 空调架
| | | | | | |
4.5.2圆度、圆柱度的未注公差值
圆度、圆柱度的未注公差值要求见GB/T1184-1996中相关规定。
4.6 未注位置公差
4.6.1平行度
平行度的未注公差值等于给出的尺寸公差值,或是直线度和平面度未注公差值中的相应公差值取较大者。应取两要素中较长者作为基准,若两要素的长度相等则可选取一要素为基准。 4.6.2 垂直度
取形成直角的两边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较短的一边作为被测要素,若两边的长度相等则可取其中任意一边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垂直度的未注公差值见表6.
表6 mm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100 | >100~300 | >300~1000 | >1000~3000 |
H | 0.2 | 0.3 | 0.4 | 0.5 |
| | | | |
htc a310
4.6.3 对称度
应取两要素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较短的一边作为被测要素,若两要素的长度相等则可取其中任意一要素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对称度的未注公差值见表7.
注:对称度的未注公差值用于至少两个要素中的一个是中心平面,或两个要素的轴线相互垂直。
表7 mm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100 | >100~300 | >300~1000 | >1000~3000 |
H | 0.5 |
K | 0.6 | 0.8 | 1.0 |
L | 0.6 | 1.0 | 1.5 | 2.0 |
| | | | |
4.6.4 同轴度
同轴度的未注公差值未作规定。
在几极限情况下,同轴度的未注公差值可以和表8中规定的径向圆跳动的未注公差值相等,应取两要素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若两要素的长度相等则可取其中任意一要素作为基准。
4.6.5 圆跳动
对于圆跳动的未注公差值,应以设计或工艺给出的支撑面作为基准,否则应取两要素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若两要素的长度相等则可取其中任意一要素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圆跳动的未注公差值见表8.
表8 mm
4.6.6 垂直要素、倾斜要素由角度公差和直线度或平面度未注公差值分别控制。
4.6.7 圆跳动和全跳动的公差值不应大于该要素的形状和位置的未注公差的综合值。
4.6.8 任意两螺钉、螺栓孔中心距的极限偏差当图样上未注明时,按表9的规定。
表9 mm
螺钉或螺栓中心距 | 3~6 | >6~10 | >10~18 | >18~30 | >30~100 | >100~200 | >200 |
任意两螺钉中心距极限偏差 | ±0.12 | ±0.25 | ±0.30 | ±0.50 | ±0.75 | ±1.25 | ±1.50 |
任意两螺栓中心距极限偏差 | ±0.25 | ±0.50 | ±0.75 | ±1.00 | ±1.50 | ±2.50 | ±3.00 |
| | | | | | | |
4.7 未注公差角度的极限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