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验、不检验只收费、不按检验规程检验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予以查处。
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6月20日起试行。
特此复函
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检
验费,由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在用设备复检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实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七、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车辆和操作人员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费。
八、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
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九、对于检验检测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的,加价部分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加价系数计算。
十一、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 D≤1 | 1<D≤6 | D>6 |
收费标准(元/台) (按产品出厂价) | 1.0% | 0.9% | 0.7% |
| | | |
注:(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
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 D≤1新型燃气炉 | 1<D≤6 | 6<D≤15 | 15<D≤20 | D>20 |
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 1.0% | 0.9% | 0.8% | 0.7% | 0.6% |
| 自动线喷涂 | | | | |
注:(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
(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对甲苯磺酸吡啶盐容量(t/h) | D<1 | 1≤D<2 | 2≤D<4 | cgw4≤D<6 | 6≤D<10 | D≥10 |
内部检验(元/台) | 310 | 400 | 440 | 500 | 670 | 90D |
外部检验(元/台) | 200 | 240 | 280 | 360 | 460 | 60D |
水压试验 (元/台) | 310 | 400 | 动动网490 | 木纹扣板580 | 670 | 90D |
| | | | | | |
注:(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 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