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伦琴射线管∙【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9.14
【字 号】穗价[2009]192号
【施行日期】2009.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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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2009〕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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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穗价〔2009〕25号),并结合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中适当拉开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修订项目中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物价局、卫生厅公布的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执行,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0%执行,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下浮20%执行(详见附件)。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托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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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烟囱脱硫修订项目中“除外内容”及“说明”等规定允许加收的项目,除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浮动比例加收。即三级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按“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所规定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加收;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下浮10%加收;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下浮20%加收。
  四、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可适当下浮,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5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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