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淋水系统设计规范

喷淋水系统设计规范
篇一:喷淋系统设计规范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
1、 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 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3、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
统。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
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
red5集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
高频陶瓷(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5、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
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6、 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8、 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9、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10、 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信号阀。
11、 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及试水接头组成。
12、 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
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管道:
1、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
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 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3、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径不应小于25mm 4、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
(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水泵
1、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2、 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
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3、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
挡风被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水池 2------水泵3-------闸阀 4-----止回阀门 5------水泵接合器6-------消防水箱 7-----湿示报警阀组8------配水干管 9-------水流指示器 10----配水管 11------末端试水装置
12----配水支管 13------闭式洒水喷头14----报警控制器 P-----压力表D----电磁阀M----驱动电机
保险箱密码锁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增感油墨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分为以下五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如火灾。如汽油、炼油、柴油。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H2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K、Na、Mg. 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2手提式来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4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CO2灭火器 推车式BC类干粉灭火器
篇二:《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条文
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
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生产数据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转 载 于: 小 龙文 档 网:喷淋水系统设计规范)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
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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