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桶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桶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500米深地下水为水源,经过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一级RO膜过滤、电离、臭氧灭菌、灌装工艺生产的可直接饮用的桶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探针测试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计数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
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modbus网关模块GB17323瓶装饮用水
GB/T17876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
GB19304定量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2460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BB/T0039商品零售包装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3.1.2原料同时要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防辐射面料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度/度≤10
浑浊度/NTU≤1
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肉眼可见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值  6.0-8.0
电导率(25±1℃)/uS/cm≤10
亚硝酸盐(NO2-)/(mg/L)≤0.005
溴酸盐/(mg/L)≤0.01
耗氧量(O
)/(mg/L)≤  2.0
2
铅(以Pb计)/(mg/L)≤0.01
总砷(以AS计)/(mg/L)≤0.01
镉(Cd)/(mg/L)≤0.005
余氯/(mg/L)≤0.04
/(mg/L)≤0.02
四氯化碳/(mg/L)≤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总α放射性c/(Bq/L)≤0.5
总β放射性c/(Bq/L)≤1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4微生物指标
4.3.1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要求
项目指标采样方法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
n c m
大肠菌/CFU/mL500
500
铜绿假单胞菌
/(CFU/250mL)
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注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45食品添加剂
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4.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和GB19304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按GB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
5.2理化检验
5.2.1pH值
按GB5750.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电导率
按GB1732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溴酸盐、亚硝酸盐、耗氧量、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按GB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总砷
酒精壁炉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拖把杆
5.2.6镉
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余氯
按GB/T5750.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按GB/T575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四氯化碳
按GB/T57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减速路拱按GB/T5750.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5.3微生物检验
5.3.1大肠菌
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铜绿假单胞菌
按GB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7.  6.1组批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加工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抽样基数不少于200桶,抽取数量为6桶。
6.2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产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值、电导率、净含量、大肠菌。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对产品的全部要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前;
b)当原料来源、生产设备有变化时;
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并不得复验。其他指标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标志
标签应符合GB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内包装采用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其材质符合QB2460的规定。产品包装盖采用包装容器防盗瓶盖,其材质符合GB/T17876的规定。产品外包装膜采用商品零销包装袋,其材质符合BB/T0039的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贮存
产品贮存在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7.5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未起封,保质期为3个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9: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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