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5.08
【文 号】财税字[1997]49号
【施行日期】1997.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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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 财税字〔199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烯合金  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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镗床夹具  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三、免税边境贫困国有农场名单(略)
  四、免税边境贫困国有林场名单(略)
  附件一:
  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一、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一)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二)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
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三)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四)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五)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茹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
  (六)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二、养殖业
  (一)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蜂、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二)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1.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2.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附件二:
  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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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村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
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具体包括:
  (1)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2)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罗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工
近视回归镜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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