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7〕130号
各铁路局:
根据第六次铁路大面积提速调图模拟运行检查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铁运〔2007〕48号)、《关于修改LKJ速度控制模式的通知》(铁运电〔2007〕98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设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规定了国家铁路通常的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主要内容,控制参数的取值,控制模式的设定方法和权限。对于列车运行条件特殊和有特别运输要求的,经铁道部批准另行规定。监控装置的设计、制造单位和铁路各级行车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抗振压力表3条 本规则所指监控装置限定为LKJ2000型。
第4条 监控装置的控制模式分为基本控制模式和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基本控制模式包括原始参数设置和基本功能设定,由监控装置制造单位完成;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包括运行区段各项参数的软件赋值和具体控制功能的确定,由铁路局监控装置专业管理机构完成。完成控制模式设定的监控装置必须满足铁道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5条 对新的运行区段控制模式设定或对既有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参数进行调整,铁路局须组织进行控制模式的模拟检验和控制功能的运行测试验证。
第二章 线路数据文件形成
第6条 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的产生由数据汇集、数据编写、计算机模拟检验、运行测试验证、数据文件的形成等环节组成。
第7条 有关部门应按《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规定和有关规范向机务部门提供基础线路数据资料。
第8条 运行测试验证工作应选用性能良好、轮径参数设置准确的机车、动车组,并由监控装置专业人员和机车、动车组运用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第9条 行车组织部门应对运行测试验证机车、动车组交路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运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0条 有关人员应将基础线路数据资料与运行测试结果进行核对,确认线路数据源文件无误后,生成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和站名站号文件,并由运行测试和核对人员签认备查。
第三章 基本控制模式设定
第11条 监控装置接收到机车信号以下信息时,按以下要求监控列车(无特别指明时,包括机车牵引的列车和动车组,本规则所指动车组限定为200km/h速度等级同时装备有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和LKJ监控装置的CRH系列动车组,下同)运行:
1. 机车信号为一个半黄半红灯光,监控列车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
2. 机车信号为一个半绿半黄灯光、一个黄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设置的限制速度或计算模式限速值运行并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
3. 机车信号为一个双半黄灯光或一个双半黄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道岔侧向限制速度通过道岔。
4. 机车信号为一个绿灯光,监控列车按设置的限制速度运行。
5. 机车信号由一个绿灯光、一个半绿半黄灯光、一个带“2”字的黄灯光、一个带“2”字的黄闪光灯光或一个双半黄闪光灯光变为一个白灯光,监控列车按规定速度越过对应的地面信号机;列车通过对应的地面信号机后,机车信号仍为一个白灯光,按地面信
号显示停车信号监控列车运行。机车信号由一个黄灯光、一个双半黄灯光变为一个白灯光,按地面信号显示停车信号监控列车运行。
6. 机车信号为灭灯、多灯,按停车信号控制。
7. 机车信号低频信息为“H”码,且机车信号为一个红灯光时,监控装置按停车信号控制。
第12 条 监控装置采用循环实时计算方式分别计算常用制动模式限速值和紧急制动模式限速值(称计算模式限速值),其计算时间间隔不大于50 向初ms。
第 13 条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制动距离,m;
——空走距离,m;
——有效制动距离,m;
——制动初速,km/h;
——制动末速,km/h;
——空走时间,s;
——闸瓦(闸片)换算摩擦系数;
——列车换算制动率;
——常用制动系数;
——列车单位基本阻力,N/kN;
——制动地段加算坡度千分数。
第14 条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计算参数按表1取值。
表1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计算参数表
项 目 | 货 车 | 闸瓦制动客车 | 盘形制动客车 |
空走时间,s | 紧急 制动 | | |
常用 制动 | | |
列车换算制动率, | 0.28(高磷闸瓦) | 0.58(中磷闸瓦)dic系统 | 0.32(高摩闸片) |
闸瓦(闸片) 换算摩擦系数, | | | |
常用制动系数, | 0.8(紧急制动时βc=1) |
常用制动减压量,,kPa | 120 | 130 |
列车单位基本阻力,,N/kN | | | |
| | | | |
注: 1. 表中为牵引辆数,为制动地段加算坡度千分数,空走时间计算公式中,上坡道 取0;
2. 换算摩擦系数和单位基本阻力公式中的,按取值;
3. 本表中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列车牵引计算规程》制定的内容,随所据规程变化而变化。
第15条 监控装置启动减速模式和停车模式后,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的减压量,机车牵引的客运列车取130kPa,货运列车、调车作业取120kPa。在固定限速下运行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的减压量,机车牵引的客、货运列车均取80kPa。动车组制动参数符合表2规定。
第16条 监控装置防止冒进信号的控制模式距离由计算制动距离与安全距离之和构成,即:
式中 ——监控装置模式距离,m;
——安全距离,m。
第 17 条 CRH系列动车组的监控装置制动距离按以下公式计算(制动减速度按表2取值):
式中 ν1,ν2 — 分别为速度间隔的初速和末速 (km/h);
a — 动车组制动减速度 ()。
表2 制动减速度()取值表
制动类型 | 类型 速度范围 | CRH2 | CRH5 | CRH1 |
SB1 最小常用 | 0-70km/h | 0.1667 | 0.38 | 0.114 |
70-118 km/h | -0.0005787V(km/h)+0.2072 | 0.37 | 0.114 |
118-200 km/h | -0.0003185V(km/h)+0.1765 | 0.25 | 0.114 |
SB2 中等常用 | 0-70 km/h | 0.4583 | 0.7 | 0.457 |
70-118 km/h | -0.0016782V(km/h)+0.5758 | 0.69 | 0.457 |
118-200 km/h 融合调度指挥通信系统 | -0.0008493V(km/h)+0.4780 | 0.57 | 0.457 |
SB3 最大常用 | 0-70 km/h | 0.7472 | 1.02 | 0.80 |
70-118 km/h | -led矿灯0.0026620V(km/h)+0.9336 | 1.01 | 0.80 |
118-200 km/h | -0.0013977V94crw(km/h)+0.7844 | 0.89 | 0.80 |
EB 紧急制动 | 0-70 km/h | 1.1222 | 0.93 | 1.03 |
70-118 km/h | -0.0039931V(km/h)+1.4017 | 0.93 | 1.03 |
118-200 km/h | -0.0021054V(km/h)+1.179 | 0.93 | 1.03 |
| | | | |
第18条 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安全距离按下式计算:
式中 ——安全距离,m;
A——安全距离基本值,m。站内紧急制动取20,常用制动取50;区间紧急制动取
70,常用制动取100。
第19条 监控装置在机车信号为一个绿灯光(或半自动闭塞区间的一个白灯光)情况下,按照线路允许速度(包括线路、道岔、曲线、桥梁、隧道、长期慢行地段、临时慢行地段等各项允许和限制速度)、接触网限制速度、机车最高运行速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动车组最高运行速度等各项允许和限制速度的最低者确定监控装置模式限制速度值(称固定模式限速值)。对于动车组,固定模式限速值最高不超过165km/h。
第20条 监控装置可采用速度连续控制方式或速度分级控制方式。动车组和运行速度大于140km/h的由机车牵引的列车在自动闭塞区间须采用速度连续控制方式。采用速度连续控
制方式时,机车信号为一个半绿半黄灯光或一个黄灯光,监控装置不设固定出口限速值,监控列车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机车信号为一个带“2”字的黄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道岔侧向限制速度通过道岔。
第21条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和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确定
1.机车牵引的列车在固定限速区运行,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8km/h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对于侧向道岔和临时施工慢行引起的列车限速,特殊规定为:按固定模式限速值+3km/h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
2.动车组在固定限速区运行,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10km/h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对于侧向道岔和临时施工慢行引起的列车限速,特殊规定为:按固定模式限速值+3km/h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
第22条 监控装置人机界面的限制速度数值窗口显示值为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或常用计算模
式限速值。取消监控装置常用制动功能时,监控装置人机界面的限制速度数值窗口显示值为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或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