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磁卡读卡器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压差显示仪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盖形螺母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
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硬件监控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锌丝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便当袋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3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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