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 该国际标准规定了达到无菌的特定要求所需设定最小灭菌剂量的方法以及规定了为达 到 10-6 SAL(无菌保证水平)证明使用 25 kGy或 15kGy 有效的方法。 该标准也规定了为证明灭菌剂量持续有效的剂量审核的方法。
1.2 在本国际标准中规定的剂量设定和证明的方法符合国际标准 11137-1 中 8.2 所规定的要 求,其它符合这些要求的方法也可以使用。基于这个理由,标准 11137-2 被看作为“参考 资料”。使用的“应该”“必须”等术语,应该仅被当作这个标准的延续;亦即如果决定使 用这些方法之一时, 那么这些方法应完全符合这些要求(必须)和建议(应该)作为本标准 的配套推荐。
2 参考资料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应用本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有期限的资料, 只引用适用的版本, 对 于无限期的资料, 使用最新的参考文件版本,(包括任何修订本),IEC 和 ISO 的成员保持为 目前有效的国际标准的注册者。
ISO 13485:20子液位计03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和要求
ISO 11137-1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_辐射灭菌_第一部分_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过程控制和确
认
ISO 11737-1 医疗器械灭菌_微生物学方法_第一假山的堆叠部分_产品初始污染菌的评估
ISO11737-2 医疗器械灭菌_微生物学方法_第二部分_ 灭菌过程确认中的无菌实验
3 名词和定义
本国际标准采用 ISO11137-1 中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3.1 名词
3.1.1 A 中位 ffp 剂量 – 首次阳性分数 FFP 得到的校正剂量
3.1.2 CD* 在方法 2 剂量验证过程中 100 个辐照产品无菌试验的阳性个数
3.1.3 d* 从给定产品批中抽取的产品单元的增量剂量实验中得到的剂量
3.1.4 D* 是要求试样达到 10-2 SAL 的初始估计剂量 3.1.5 D** 最后得到的用于计算灭菌剂量的达到hdpe排水沟 10-2 SAL 的剂量评估值
3.1.6 DD*方法 2 中剂量验证实验中所实施的剂量
3.1.7 DS 存活于DD*剂量下的产品内微生物的D10值的估测值
3.1.8 D10值 将同源微生物总数杀灭 90%所需的辐射剂量或时间 注:本标准中的D10值 只有辐射剂量没有时间
3.1.9 ffp (首个阳性分数的剂量)
辐照剂量系列中最低的剂量,
3红外线烤炉.1.10 FFP (首个阳性分数的剂量)
3.1.11 FNP(首个没有阳性的剂量)
实验样本中达到 10-2 SAL的剂量估值, 用于计算DS
3.1.12 VDmax 给定初始污染菌的最大验证剂量,与确定的达到 10-6 SAL的灭菌剂量相一 致
3.2 定义
3.2.1 批 期望在特征和质量上相同的, 并在某一确定制造周期中生产出的一定量的半成
品或成品。
3.2.2 假阳性 实验结果的浑浊被解释为试验样本长菌,然而长菌是由外来微生物的污染所 致或是由于样本和试验用培养基相互影响的结果。
3.2.3 阳性分数 以无菌实验测试的阳性次数作分子,以测试数作分母的商
3.2.4 增量剂量 一系列用于数个单元产品或其组分的剂量,在剂量设定的方法中它用于建 立和证实灭菌剂量。
3.2.5 阴性无菌试验 无菌试验的样本或部分经培养后没有微生物生长的结果
3.2.6 阳性无菌试验 无菌试验的样本或部分经培养后有微生物生长的结果
3.2.7 样本份额(SIP) 被检测医疗保健产品规定的份额
3.2.8 灭菌剂量审核 对灭菌剂量是否需要变化所进行的实验
3.2.9 验证剂量 为达到 预先给定的 SAL 所实施的辐照剂量 , 在灭 菌 剂量设定中它用于建立和证实灭菌剂量.
4 用于剂量设定和剂量验证及灭菌剂量审核的产品分类的定义和维持 4.1 原理
灭菌剂量的建立和灭菌剂量的审核是 ISO11137-1 第 8 部分加工确认及 ISO11137-1 第12 部分保持加工过程的持续有效中的部分内容, 产品可以分为几类, 产品类的定义主要依 据产品内部或表面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初始污染菌)。而在产品分类时没有考虑加工方面的 变化,例如密度、 产品包装内部的构造, 因为他们不是影响初始污染菌的因素。下面所描述 的产品类的定义,在其它的灭菌方法中也可以使用,但与辐射灭菌相关的结果就是辐射灭菌过
程。 了解在建立灭菌剂量和灭菌剂量审核中使用产品分类带来的风险是很重要的, 其中一 个风险就是在那些影响辐射加工持续有效的生产过程中发现不易被察觉的改变的能力的降 低。另外, 用单个产品描述一批产品可能不能发现这一批产品中其它产品所发生的变化, 应 该对发现一批产品中其它产品的变化的能力的降低进行评估,并且对维持产品分类进行策划, 并在工作开始前完成。
4.2 指定产品类别
4.2.1 产品分类的准则应该形成文件,被认为是可能的同类产品的相似点和这些准则应进行 评估, 另外, 考虑到的因素包括所有与形成产品有关的影响初始污染菌的因素,包括:
a) 原材料的性质和来源(包括多种来源)
b) 成分
c) 产品的外形和体积
d) 生产过程
e) 生产设备
f) 生产环境
g) 生产地点
这些评估和因素应形成报告 (见 11137-1 4.1)
4.2.2 如果表明相关产品的可变性是相似的和可控的产品应被分为同一类。
4.2.3 同一类的产品, 应表明它们的初始污染菌包括数量和种类是相似的。 因产品在不同 产地生产, 应考虑到影响初始污染菌的因素: 包括
a) 产地之间地理位置和气候的不同
b) 生产过程和环境的控制方面的不同
c) 原材料和助料的来源的不同(例如 水)
具有一个以上生产厂地的同一类产品, 应将产品归类作详细的证明并形成报告。
4.3 对一个产品批实施验证剂量实验和灭菌剂量审核的设计
4.3.1 描述产品批的产品样本
4.3.1.1 应以产品上或内部的微生物数量和分布情况为依据选择产品来描述产品批
4.3.1.2 产品批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要产品(见 4.3.2)或
b) 等同的产品(见 4.3.3)或
c) 模拟的产品(见 4.3.4)或
4.3.1.3 应形成正规的评估文件来决定 4.3.1.2 中三种潜在的有代表性的产品哪一种是恰当的,
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组成初始污染菌的微生物的数量
b) 组成初始污染菌的微生物的种类
c) 产品的大小
d) 产品成分的数量
e) 产品的组成
f) 制造过程的自动化程度
g) 生产环境
4.3.2 主要产品
一批产品中的一个成员如果经评估(见 4.3.1.3)显示这个成员比这一产品批的其它成员 呈现出更大的代表性,就应该被确定为主要成员。 有些情况下一批产品中有几种成员都被确 定为主要成员, 这种情况下这些成员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被选择作为主要成员代表这一批产品,见 4.3.3
4.3.3 等同产品
如果经评估显示这一组产品中的每一种都需要山楂提取物相同的灭菌剂量, 那么这组产品就被 看作是等同的。 按照规定的周期选择等同产品代表一批产品,包括一批产品的不同 组成成分, 至少是 i)随机选取或是 ii)按计划包含产品族类的不同产品。选择代表 产品族类的等同产品时应考虑生产量和适用性。
解子征4.3.4 模拟产品 如果构成一批产品的成分相同,或一种组成的灭菌过程与其它组成有很大差异,就 只能用模拟产品代表整批产品,模拟产品应该用与实际产品同一方式包装和相同的 材料。
注:A 模拟产品不是供临床使用,它是单独为建立和证实灭菌剂量而制作的。 模拟产品可以是,
a) 在材料和体积上与实际产品相似,加工过程相似;例如:用一件经历过整个加工过程的原料,或
b) 一批产品中,使用时选取不能被典型地结合的产品组成;例如,输液管包括多个滤
器,夹子和盖帽在一批产品中它们是其它产品的组成部分。
4.4 产品分类的保持
4.4.1 周期性检查 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检查以确保产品分类和代表产品类的产品持续有效。对可以影响到产品类 内成员资格的产品和/或加工的检查应分派给能够胜任的人员负责。这种检查至少每年进行 一次确保产品分类和代表每批产品的产品能够持续有效。应按照 ISO11137-1 4.1 将检查和 评估结果形成报告。
4.4.2 产品及生产过程的变更 改变产品,如原材料(性质和来源),成分或产品设计(包括体积),和/或变更生产过程,如
设备,环境或产地,应通过正式的,改变控制系统的文件进行评估,这种变更能够改变规定
产品类型的基础或改变选择产品批代表产品的基础。重大的改变时应要求规定新的产品族或 选择不同的代表性产品。
4.4.3 记录 产品类型的记录应该被保存。
4.5 一批产品建立灭菌剂量失败和灭菌剂量审核失败的后果 在建立灭菌剂量和灭菌剂量审核期间出现失败的事件,应该认为产品批中所有的产品都受到 影响。后来的操作应涉及产品批中所有的产品。
5. 选择和测试产品以建立和证实灭菌剂量
5.1 产品性质
5.1.1 灭菌产品可以包括,
a)在它的原包装中是单个的保健产品
b)原包装内是一套组件,使用时就地装配起来构成医疗保健产品,及与配套产品一起使用 的附件,
C)原包装内有许多相同的医疗保健产品,
d) 一套组成多样,加工程序相关的医疗保健产品 实施剂量设定和剂量验证的产品单元应按照表 1
表 1 建立和验证灭菌剂量的产品单元的性质
产品类型 | 用于初始污染菌估计,验证剂 量和增量剂量的产品单元 | 基本原理 |
在原包装中是单个的医疗保 健产品 | 单件医疗保健产品 | 每一件产品单独用于临床 |
原包装中是一套组件 | 产品组件的组合 | 作为一个产品组装的组件一 起用于临床 |
原包装中是许多同种产品 | 使用原包装中的单个产品 | 每一件产品单独用于临床 |
一套加工程序相关的产品 | 组成套件的每一类产品 | 每一件产品单独用于临床 |
在剂量设定中,根据产品类型选择的灭菌剂量要求是最高灭菌剂量 注:关于 SIPs 和具有 5.1.1 b 所述特性的产品的使用指南见 5.2,产品分类和具有 5.1.1 d 中 特性的产品的使用见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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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如果部分产品对其灭菌有特殊声明,可以只根据这部分产品建立灭菌剂量。
注: 例如 产品标识声明只有输液管是无菌的,灭菌剂量可以仅仅根据输液管的初始污染 菌的检测和无菌试验的结果来建立。
5.2 样品份额(SIP)
5.2.1 平均初始菌范围在 0.1-0.9 的产品,实验应该按照表 1 使用整个产品
5.2.2 平均初始污染菌等于或大于 1.0,只要可行就按照表 1,使用整个产品单元用于实验, 当使用整个产品不可行时,则选择对检验操作方便的产品的一部分(SIP),替代整 个产品。该 SIP 应是在实验室中可能实际操作的最大部分。
5.2.3 如果一个 SIP 用于建立灭菌剂量,该 SIP 应该能够代表检测产品上或内的微生物的 抗力, 如果不能证明初始污染菌平均分布在产品上(或内 ),那么 SIP 的构成应随 机从组成生产产品的每一种材料按比例选择。SIP 可按被检单元产品的长度、质量、 体积或表面积计算(见表 2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