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webqqq【公布日期】2000.06.01
∙联合签名入口【字 号】
∙【施行日期】200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小麦粉标识规定
(2000年6月1日)
前言
为规范全省小麦粉的生产和销售,禁止过量和超范围使用小麦粉处理剂和漂白剂的现象。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美文、陈珠、叶华生、张耀和、刘毅峰。
福建省地方标准
小麦粉标识规定
DB35/397-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粉的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生产、销售的各类小麦粉(包括专用小麦粉)的标识标注。
2玻璃钢冷却塔图解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7408-19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标识内容
在我省生产或销售的小麦粉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3.2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3 净含量
3.4 执行产品标准号
3.5 配料表
3.6 生产日期(包装日期)
3.7 保质期
3.8 质量(品质)等级
3.9 贮存条件
4标注方法
4.1 产品名称
必须采用反映小麦粉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4.2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相符。
对于进口的小麦粉,要求标注国内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若无国内总经销者,可以标明经销商店的名称和地址。
4.3 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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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即净重,是指扣除包装容器后小麦粉的实际量,单位用克(g)或公斤(㎏)表示。
4.4 执行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如果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则该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
4.5 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小麦粉食品外,小麦粉标识上必须标明配料表。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小麦粉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的小麦粉处理剂(增白剂、改良剂)和漂白剂必须按GB2760规定标明具体的产品名称。桉树专用肥
4.6 生产日期
加密芯片 按照GB/T7408-19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规定,生产日期可以采用以下三种表示方法:1999-01-15、19990115、19990115。
4.7 保质期
应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的保质期,保质期用“保质期 个月(或若干天)表示。”
4.8 质量(品质)等级
当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中有规定质量(品质)等级时,应相应注明。
4.9 贮存条件
当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与产品的保质期有关时,也应注明。
5标注基本要求
5.1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字母等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其中,净含量的数字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表7的要求,如净含量大于1㎏时,字符最小高度为6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