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3.12.02
【字 号】京政农函[2013]83号
勒夫波【施行日期】2013.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手机应急充电器∙【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3〕8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安装网
  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保设施农业合法有效利用。
  三是坚持严厉打击与科学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设施农业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坚决打击假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科学指导设施农业经营单位优化设施结构、完善配套技术、强化生产标准、提高装备水平,充分挖掘设施农业生产潜能。
  二、监管内容
  (一)监管对象
  设施农业监管的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含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连栋温室等类型)和设施养殖业,监管的重点是国家、市、区县等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
  (二)监管内容
  1.非正常闲置。包括:设施种植业(含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连栋温室等类型)长期(1年以上,含1年)无正当理由、非正常闲置、撂荒的行为。
刮刮卡制作  2.设施农业增减变动行为。包括:拆除设施农业的行为,重点监管享受各级财政政策支持建设的设施农业的行为;新增建设设施农业的行为。
  3.设施农业非农利用行为。包括:以设施农业名义占用农用地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非农经营的行为;以建设“设施农业园区”、“生态农业园”等名义,占用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改变农业用途、圈占土地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1.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乡镇政府、国土部门配合,对设施农业生产、建设、结构调整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对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范围、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是否属于确需建设,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监管发现的非农利用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国土管理部门、乡镇政府。
  2.区县国土部门牵头,乡镇政府、农业部门配合,对用地不是农业结构调整、不属于农业结构调整确需建设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超过实际需要的非农建设以非法占地认定,依法按规查处。对监管发现的设施农业低效利用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国土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
  3.乡镇负责监督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核准的内容实施农业建设和经营管理,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发现、制止和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其他非农建设、经营及非正常闲置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行为,应及时通报区县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机械臂
  1.明确设施农业监管责任机制。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郊区县人民政府。各郊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协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国土部门,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经营共同监管的责任机制,重点加强对设施农业非农利用和闲置行为的监管和制止、查处。
  2.完善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制度。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指导乡镇建立设施农业台账,动态掌握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底数,按照规定要求逐级汇总上报市、区县农业、国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设施农业在账和非在账情况的日常动态巡查机制,做好巡查(抽查)记录,发现问题按规处理(置)。
  3.建立设施农业违法违规惩处机制。设施农业有效利用是设施农业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存在设施农业违法违规利用、闲置等行为的经营主体,要依法按规查处,并限期整改,五年内不得安排政策支持;对拒不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管的经营主体,取消政策支持资格。对监管工作不力,违法违规或闲置问题突出的乡镇,取消参与年度新农村奖励评选资格。
  特此致函。
234mm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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