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07.09
∙【字 号】浙农计发[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计发〔2010〕33号)
服务器状态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内病外治
为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农业部《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8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0〕15号)和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2010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2010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农业部《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8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0〕15号)和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行项目管理。今年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育秧中心和现代农业园区的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第二条 钢架大棚设施补贴实行质量标准、建设标准和补贴标准“三统一”,对列入补贴目录的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设置起补面积。
第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在今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内建设钢架大棚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育秧中心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园区内利用低丘缓坡、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发展设施农业予以优先安排。
靠背轮 第五条 补贴范围。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企业生产的GP-622单栋钢架大棚、GP-825单栋钢架大棚、GLP-622连栋钢架大棚、GLP-832连栋钢架大棚(具体中标企业、最高承诺价见附1;建设标准见附2)。
第六条 补贴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GP-622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4元/平方米,GP-825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补贴25元/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GP-622型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3元/平方米,GP-825型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4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补贴20元/平方米。
第七条 起补面积
1. 单体钢架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经济发达地区连片建设4万平方米起补。
汽车座椅面料 2. 连栋钢架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经济发达地区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diat
第八条 项目申报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项目实施书面材料和《2010年浙江省钢架大棚设施补贴项目申请表》(见附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以及所在县(市、区)的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今年建设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所在县(市、区)设施钢架大棚设施补贴项目。
玉米面条加工机械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8月30日前,以联合正式行文形式上报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并附大棚设施在当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区位示意图、建设地点图片资料、《2010年浙江省钢架大棚设施补贴项目建设表》(见附4)及项目实施书面材料。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总体资金规模,确定补贴项目计划,并在浙江省农业信息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钢架大棚设施补贴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