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案例搜索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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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推车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背景《民法典》施行以前,居住权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居住权”一词是在2001 年在的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中首次使用“居住权”用语,以解决离婚纠纷案件中没有分得房屋一方存在居住困难问题,以便维护处于弱势一方权益。《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现因《民法典》颁布与生效,之前法律依据现均已失效,现在居住权的规定来源于《民法典》。二、案例分析《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后,各地法院依据《民法典》确认或设立居住权的案例势必逐日增多,因案件审理周期及审判文书公开时间差异,本律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或Alpha中可检索居住权纠纷案例不多,特别是广东省类似案例就更加少。因此,律师整理了全国不同法院发布涉居住权纠纷案件,以小见大以提炼出《民法典》施行后各地法院有关涉居住权案件审理观点和裁判方向。这些已知涉居住权纠纷案例在居住权设立方式上包括(1)以合同方式设立和(2)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两种情形,(3)以遗嘱设立的案例暂无看到。三、广东地区关于居住权的细化操作规定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上,律师检索到《广州市不动产登
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2021年1月11日起公示。为贯彻执行民法典规定,《办法》对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居住权登记。《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其中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该如何登记?本次《办法》明确:(1)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2)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3)居住权消灭或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四、居住权设立的实践操作要点本文分别对以合同方式、遗嘱方式、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这三种居住权设立方式在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提示,同时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地方示例对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的操作要点予以提醒。(一)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需要在合同中注意的是:当事人
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同时也可以约定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进行出租,若当事人未做上述约定的,则居住权无偿设立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鉴于民法典规定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时间以及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确保居住权设立的实现。(二)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当事人或凭借合同,向登记事务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或凭借遗嘱,在继承开始时即获得居住权。如果既无合同与无遗嘱,则可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方式,本案例四(虞慧英与王剑国居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3019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即属此类情形。五、结语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罗马人创设居住权制度,保障了部分社会弱势体的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符合现代人权保障的要求;居住权制度将物的所有和利用相分离,有利于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这与现代物权法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
蝶形螺栓传统居住权制度也有其弊端:居住权无偿将所有权的权能分属于两方,妨碍对标的物的改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来源于百度百科居住权定义)。《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终极目标在于解决在房价居高不下大社会背景下,对于居无住所的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体以无偿或较低费用设定居住权使用房屋,从而避免其陷入流落街头之困境。本律师认为居住权制度将物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使用权)进行剥离,避免了实际中因房屋资源过于集中或其它原因导致大部分空置房屋无法使用的弊端,强化了“房屋是用于居住”的原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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