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化工行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能源化工行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 www.dd1310%(体积)
, 10%(体积)
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全自动电脑针织机.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类别, 名称, 特征
,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 B, 可燃
液体, A类以外,闪点<28
, A, , 闪点≥28℃至≤45
, B, , 闪点45℃至<60
, A, , 闪点≥60℃至≤120
, B, , 闪点>120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单宁酶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焗炉, 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120, 120
相邻工厂(围墙), 50, 120, 12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5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4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55, 80
厂外公路(路边), 20, 25,
变配电站(围墙), 50, 8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
ir测试(中心线), 40, 50, 80
通航江河岸边, 20, ,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
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
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3去腐生肌膏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三节厂内道路
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3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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