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实施方案(家庭农牧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实施方案(家庭农牧场
为促进我市家庭农牧场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作用,根据农牧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和《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以粮食生产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经营效益稳定的各级示范家庭农牧场。通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开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提升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支持内容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和投入品进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档案,开展规模化、绿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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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冷藏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氧化碳保护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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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本次项目实施之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生资、农产品加工原料,不得用于支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费。项目建设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具备有关手续,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支持对象、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旗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对“四乡工程”“晓景计划”中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家庭农牧场适当倾斜。列入支持范围的家庭农牧场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2019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家庭农牧场,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牧场可适当放宽。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资金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家庭农牧场实施并完成所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后,经市镇检查验收合格的,凭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发票以及支出明细决算等原始凭证确定补助金额,通过“一卡通”拨付给家庭农牧场。每个家庭农牧场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且不得高于家庭农牧场项目建设实际支出金额。
四、组织实施
各镇将盟、市项目实施方案下达至各嘎查村,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并形成正式推荐文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家庭农牧场所申报项目应为发展迫切所需但自身实施存在一定难度的内容,申报内容不得超过2项,各家庭农牧场要对所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农科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项目的家庭农牧场开展实地考察、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将初审合格的家庭农牧场名单及审核材料上报盟农牧局。
五、项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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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期检查
市农科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中期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程序、规模、用途等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二)自评总结
家庭农牧场项目完成后,镇级对项目主体进行自检自查,并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工作总结,并向市农科局申请验收。验收报告、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科局。
(三)绩效考评                             智能卡服务
 对完成的建设项目市农科局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实地查看项目完成情况,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完整的支出记录,会计核算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正规发票,手续资料齐全,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家庭农牧场取消其补助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拼接地图市镇两级农牧业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家庭农牧场建设,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做好考察推荐和项目实施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45: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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