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一、__县清域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遥控器组合  二、农场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图像采集系统
  四、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篇2
多点干油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按照《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陕农发〔20_〕55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坚持放宽准入门槛、提升质量效益的发展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则,坚持属地监测、名录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并发文公布名单,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年以上,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
  2.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连续流转土地3年以上。从事粮油作物耕种面积8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其中香菇3万袋以上,木耳5万袋以上。从事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4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冷流水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常规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3.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粮油作物种植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食用菌生产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利润8万元以上。中药材种植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利润6万元以上。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
黑方糖  4.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家庭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5.其他条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新发展的家庭农场在实际生产中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且已经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可按本办法逐级推荐。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1.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
  3.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4.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6.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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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认定1次,原则上在当年三季度末完成。认定程序采取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1.自愿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均可自愿申报,并如实填写《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社会管理办事处,下同)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两份。
  2.初审推荐。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并会同县级财政、水利、林业、供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附件2),连同推荐文件一并上报。
  3.复核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推荐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真复核、综合评定,形成拟认定名单,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抽查和监测复核及监督指导。
  第十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监测1次,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推荐当年度市级示范
家庭农场时一并报送上年度所有市级示范家庭农村监测结果(附件3)。监测内容包括家庭农场依法经营管理情况、产业发展情况(不得低于申报标准条件)、经营效益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测结果抽查。
  第十一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2: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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