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血液管理文件

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血液管理文件
第一节 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节 医疗机构输血管理办法
第三节 成分输血指南
第四节 自身输血指南
第五节 内科输血指南
第六节 临床外科、妇产科输血指南
第七节 临床儿科输血指南
第八节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九节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超前支架第十一节 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5)第6号“关于加强血液管理的通知”
十二节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卫医发(1995)11号、17号、19号、36号及对(95)6号文更正说明的函等五份文件的紧急通知:(95)陕卫医自175号
第十三节 陕西省卫生厅文件,陕卫医发[1998]83号“陕西省         
卫生厅关于取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前再次复检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节 陕西省卫生厅文件,陕卫医法[2003]107号“陕西省卫生厅血浆管理的通知”
医疗机构输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与科研。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一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雀榕叶(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同意书》上签字。《输血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高频整流器
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pstang
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1.浓缩红细胞(CRC)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
混合3ph古代3.红细胞悬液(CRC3)
4..洗涤红细胞(WBC)
5.5.冰冻红细胞(FTRC)
6.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2)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
9.新鲜液体血浆(FLP)
10.新鲜冰冻血浆(FFP)
11.普通冰冻血浆(FP)
12.冷沉淀(Cryo)
13.全血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4±2°
4±2°C
4±2°C
44±2°C
4±2°C
22±2°C
(同PC-1)
22±2°C
4±2°C
-20°C以下
-20°C以下
-20°C以下
4±2°C
C ACD:21天
CPD:28天
CPDA:35天
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
(同CRC)
24小时内输注
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
24小时(普通袋)或5(轻振荡)天(专用袋制备)
(同PC-1)
24小时内输注
24小时内输注
一年
四年
一年
(同CRC)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 条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合格。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层板托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46: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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