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物资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不,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物资,在进出口物资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物资的运输包装。
喉管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
3.1 标志的尺寸
酒罐 标志尺寸一样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能够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
马铃薯馒头标志颜应为黑。
如果包装的颜使得黑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最好以白作为图示标志的底。
应幸免采纳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除非另有规定,一样应幸免采纳红、橙或黄。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纳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能够省略。
维夫饼干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按照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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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机管路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集装单元物资: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