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准入条件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二工艺与装备要求旅游电商平台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设备浴比应能满足1:8以下(丝、毛染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吨/年。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三质量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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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调研显示,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四资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1规定。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印染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2规定要求。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的印染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处理设施,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运行应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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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吸尽率染化料和助剂;建设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收装置;以棉型产品为主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应配置碱回收装置。做到废水清浊分流、分质回用,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能源审计,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二)印染企业应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进行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在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融资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核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达到准入条件并符合
HDPE多孔加筋缠绕波纹管项目建设要求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三)各级纺织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印染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尽早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及各地纺织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给大家提供了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3号
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规范印染项目准入,推进印染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14号公告公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印染项目投资备案、施工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生产运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滴胶卡制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现对2008年发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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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缺少环境容量地区,要限制发展印染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原地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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