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29
∙【字 号】皖价服〔2015〕64号
∙【施行日期】2015.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移动除湿机
皖价服〔2015〕64号
钢球级配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关柜无线测温装置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合屋 一、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适用于交通事故(含车辆故障)和施工期限三个月以下的涉路工程造成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的赔补偿。国家、省重点工程和施工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涉路工程补偿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占用方按照实际损失和修复费用协商确定。
二、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可根据路产设施实际损坏程度、赔付方可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下浮收费。本文未列的高速公路其它设施发生损坏的,按实际修复费用据实核算赔偿收费标准。
对实际损坏程度不大、可修复使用的,根据实际损坏程度相应收费,实际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本文核定收费标准的50%。对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按该项目赔补偿收费标准扣除残值后收取费用,或由损坏方重置。
三、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已包含受损设施的拆卸费和重新购置设施的购进、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收取赔补偿费用时,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流量测量装置 四、赔付方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因赔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双方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