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市检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

上海⾼院、市检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
细则》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led天花灯电源
关于印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法〔2017〕496号
第⼀、第⼆中级⼈民法院,第三中级⼈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民检察院第⼀、第⼆、第三分院(铁路分院),各区⼈民法院、⼈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市⾼级⼈民法院、市⼈民检察院相关部门:
为进⼀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公开,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等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市⾼级⼈民法院、市⼈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上海市⾼级⼈民法院大厦扇
上海市⼈民检察院
2017年12⽉19⽇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
为进⼀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公开,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等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危险驾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其他车辆为追逐对象,或者以较短时间通⾏某段道路为追逐⽬标,采取超过规定时速⾏驶、相互追逐、曲线穿⾏等⽅式,竞时竞速竞技⾏驶,情节恶劣的,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 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个⽉刑期: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驶速度超过60公⾥/⼩时,时速每增加25%的,增加⼀个⽉刑期;
(2)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重处罚,⼀般应当在三个⽉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组织聚众追逐竞驶的⾸要分⼦;
(2)多次参加追逐竞驶的;
(3)饮酒或者吸⾷、注射后驾驶的;
(3)饮酒或者吸⾷、注射后驾驶的;
(4)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5)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8)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9)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五⽇刑期。
2.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重处罚,⼀般应当在三个⽉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
(5)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万寿菊粉(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五⽇⾄⼀个⽉刑期:
1. 驾驶⼤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五⼈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五⼈,增加⼗五⽇⾄⼀个⽉刑期;
2.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三⼈,增加⼗五⽇⾄⼀个⽉刑期;
3. 驾驶⼩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以上,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增加⼗五⽇⾄⼀个⽉刑期;
4. 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以上,每超过⼆⼈,增加⼗五⽇⾄⼀个⽉刑期;
5. 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驶速度超过90公⾥/⼩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五⽇⾄⼀个⽉刑期;
6. 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60%且⾏驶速度超过60公⾥/⼩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五⽇⾄⼀个⽉刑期;
7. 通过铁路道⼝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以内的不利⽓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驶速度超过40公⾥/⼩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五⽇⾄⼀个⽉刑期;
8.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重处罚,⼀般应当在三个⽉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 吸⾷、注射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2.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 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载量50%以上的;
4. 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 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年内被给予⼆次以上⾏政处罚的;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上述危险驾驶罪的宣告刑期可具体到⼗五⽇,经基准刑调节后不满整⽉刑期的,可按照整⽉或⼗五⽇就低确定刑期,最低不少于⼀个⽉。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三⼗⼈或者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的,在四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或者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万⼆千五百元,增加⼀个⽉刑期,从⽽确定基准刑。
2. 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百五⼗⼈或者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四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或者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六万⼆千五百元,增加⼀个⽉刑期,从⽽确定基准刑。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百⼈或者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
1. 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百⼈或者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的,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五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五百⼈或者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五⼗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造成集资参与⼈集访、闹访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 造成集资参与⼈⾃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大蒜破瓣机
3. 属于⾮法吸收公众存款集团⾸要分⼦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 将吸收资⾦⽤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 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 全额退还所有集资参与⼈本⾦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集资罪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进⾏集资,达到“数额较⼤”起点⼗万元的,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个⽉刑期,从⽽确定基准刑。
2. 单位进⾏集资,达到“数额较⼤”起点五⼗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万七千五百元,增加⼀个⽉刑期,从⽽确定基准刑。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进⾏集资,达到“数额巨⼤”起点三⼗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的数额、⼿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万⼀千六百元,增加⼀个⽉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种情形,增加六个⽉⾄⼆年刑期。
2. 单位进⾏集资,达到“数额巨⼤”起点⼀百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千三百元,增加⼀个⽉刑期;
(三)法定刑在⼗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三)法定刑在⼗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个⼈进⾏集资,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万元,增加⼀个⽉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种情形,增加⼀年⾄⼆年刑期。
2. 单位进⾏集资,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五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个⽉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3. 属于集资集团⾸要分⼦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 将资⾦⽤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 针对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等进⾏集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 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四、信⽤卡罪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使⽤伪造的信⽤卡、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作废的信⽤卡或者冒⽤他⼈信⽤卡,进⾏信⽤卡,达
到“数额较⼤”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百元,增加⼀个⽉刑期,从⽽确定基准刑。
2. 恶意透⽀,达到“数额较⼤”起点⼀万元的,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千六百元,增加⼀个⽉刑期,从⽽确定基准刑。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使⽤伪造的信⽤卡、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作废的信⽤卡或者冒⽤他⼈信⽤卡,进⾏信⽤卡,达
到“数额巨⼤”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同步相量测量装置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卡的数额、⼿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地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千元,增加⼀个⽉刑期;
2.恶意透⽀,达到“数额巨⼤”起点⼗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万六千元,增加⼀个⽉刑期;
1. 使⽤伪造的信⽤卡、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作废的信⽤卡或者冒⽤他⼈信⽤卡,进⾏信⽤卡,达
到“数额特别巨⼤”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19: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821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增加   量刑   驾驶   机动车   超过   起点   造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