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企业地址 | |||||||||
检查人员 | 专家 | ||||||||
现场检查场所或部位 | 环氧乙烷生产、使用、储存场所 |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实际情况 | 检查结果 | |||||
一、安全措施方面 | |||||||||
1 |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2 | 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的,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3 |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4 | 避免与酸类、碱类、醇类接触。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5 |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禁止撞击和震荡。运输环氧乙烷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6 | 自制巧克力模具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和紧急停车控制措施。对进反应器的混合气中的氧、乙烯浓度和出反应器的尾气含氧量应连续监测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电压跟随电路-93第5.3.1条 | |||||||
7 | 氧气混合器的氧喷入管应有停车自动充氮清扫措施。自动清扫用氮应设储存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5.3.2条 | |||||||
8 | 环氧乙烷精制塔应有塔压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5.3.3条 | |||||||
9 | 输送环氧乙烷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设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5.3.4条 | |||||||
10 | 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5.3.5条 | |||||||
11 | 气态环氧乙烷只应在装置内用管道短距离输送。液态环氧乙烷在相邻装置间用管道输送时,应用冷冻盐水伴管保冷,管道不得存在气相空间。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5.3.6条 | |||||||
12 | 水平多关节机器人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5.3.7条 | |||||||
13 | 环氧乙烷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罐外应设水喷淋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5.3.8条 | |||||||
二、操作安全方面 | |||||||||
1 | 环氧乙烷作业场所的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2 | 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3 | 环氧乙烷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4 | 环氧乙烷设备、容器及管道在动火进行大、小修之前应作充氮吹扫。所用氮气的纯度应大于98%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5 | 厂(车间)内的环氧乙烷设备、管道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6 | 使用环氧乙烷过程,涉及聚合工艺的,将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力与釜内搅拌电流、聚合单体流量、引发剂加入量、聚合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在聚合反应釜处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当反应超温、搅拌失效或冷却失效时,能及时加入聚合反应终止剂。 |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 |||||||
7 | 使用环氧乙烷过程,涉及聚合工艺的,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紧急冷却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系统;搅拌的稳定控制和联锁系统;料仓静电消除、可燃气体置换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高压聚合反应釜设有防爆墙和泄爆面等 |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 |||||||
8 | 使用环氧乙烷过程,涉及聚合工艺的,建议加装自动控制系统:DCS、ESD等系统(关键控制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等) | 《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 号) | |||||||
三、储存、输送方面 | |||||||||
1 |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避免光照。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2 | 应与酸类、碱类、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3 | 储存环氧乙烷的固定式储罐应符合以下要求: ——环氧乙烷储罐应设置水冷却喷淋装置,并应有充足的水源提供; ——尽量使操作温度范围在-10℃~20℃; ——环氧乙烷储罐外保冷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厚度应根据保冷要求确定,保温外皮不得使用铝皮; ——储罐的密封垫片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禁止使用石棉、橡胶材料; ——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4 | 输送环氧乙烷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环氧乙烷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环氧乙烷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环氧乙烷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环氧乙烷管道外壁颜、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5 | 环氧乙烷储存设施建议加装紧急控制系统: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关键控制参数:温度、压力、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等) | 《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 号) | |||||||
四、应急措施方面 | |||||||||
1 |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2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150m,下风向疏散白天800m、夜晚2500m。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
2 | 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柜或指定地点。作业场所应急物资配备应符合第水银滑环6条的相关要求。 1.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 2.具有有毒腐蚀作业场所,配备化学防护服2套; 3.过滤式防毒面具根据当班人数,每人一个; 4.气体浓度检测仪2台; 5.手电筒根据当班人数每人1个; 6.对讲机4台; 7.急救箱或急救包1包,物资清单按GBZ1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皮卷尺(GB 30077-2013) | |||||||
3 | 应急救援人员个体防护装备安装第7条表2的相关要求配备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 | |||||||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专家(签字): | |||||||||
企业意见:干湿巾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1:1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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