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电容式料位计
GB50059-92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经建设部1992年9月25日以建标[1992]653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
—九九二年
整流桥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主变压器
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第三节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四节控制室
第五节二次接线
第六节照明
第七节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八节电缆敷设
第九节运动和通信
第四章土建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荷载
第三节建筑物
第四节构筑物
第五节采暖通风
第六节防火
CCSVC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基本设计原则,但删去原规范第1.0.1条的“电能质量合格”一项,因电能质量指标是指电压与
频率。35~ll0KY电压允许变化范围为额定电压的±5%,它决定于电力系统中的无功功率平衡;频率允许偏差为±0.5c/s,决定于系统中的有功功率平衡。要在变电所内调节是有困难的,因此删去。
弹簧绳第1.0.2条根据国家计委标发(1985)46号文的通知,本规范电压适用范围规定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系参照原水电部(72)水电电字第125号文,规定为5000kV A及以上。
第1.0.3条根据多年来电力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
的相互关系是必要的,目的是使设计的变电所能获得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并补充了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设计。上述年限是指工程预定投产之日算起的5~10年。并要适当考虑今后变电所在布置上有再扩建的可能性。
第1.0.4条本条强调建设标准应根据国情综合考虑需要与可能,标准既不过低,影响安全运行;又不过高,脱离经济实际。
第1.0.5条本条强调变电所的设计应执行国家节约用地的政策.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p503第2.0.1条
一、变电所靠近负荷中心是所址选择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供电电压质量、减少输电线路投资和电能损耗。
二、执行国家节约用地的政策,尽量减少征地费用及农业损失。
三、本条文中增加了“电缆线路”的内容,因市区建筑稠密,架空线路走廊受到限制,变电所采用电缆进、出线的逐渐增多。
四、所址应尽可能地选择在靠近铁路、公路和河流交通线附近,便于主要设备的运输及对变电所的管理。
五、原规范规定“所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但由于不少地方,其两个相反风向的风频往往是接近的,因此,本条文改为“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所址选择时,应对风玫瑰图作具体分析,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所址。
六、原规范要求35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原部颁规程要求63kV、110kV变电所宜在百年一遇高水位之上。随着500kV电网的出现,63kV、110kV电网在系统中的地位相对降低,本规范将1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均改为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如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仍难以满足时,可考虑与本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所址标高应高于内涝水位;也可采取将主建筑物的地面及主要设备端子箱和动力箱的基础局部抬高的措施,使发生内涝时不为积水淹浸。
七、运行单位反映,有些郊区或远离城镇的变电所值班人员上下班不方便,生活条件差,因此,所址应尽量靠近邻近城镇或工矿企业现有的或规划的文教、卫生、商业网点等公用设施。此外,选址时应注意水源条件。
八、周围环境对变电所的不良影响主要指:污染,剧烈振动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等对变电所的影响。
变电所对邻近设施的影响主要指:地电位升高、电磁感应、无线电干扰、噪音等对无线电收发讯台、飞机场、导航台、地面卫星站、通信设施和居民生活区等的影响。
第2.0.2条在满足电气安全、防火、防洪、排水等要求的前提下,做到配电装置和楼层设置、地坪标高等合理布置,使占地面积小、场地利用率高、工程量小、投资省。
第2.0.3条因人的举手高度一般为2.3m以下,2.2m高已能阻止人翻越围墙。城网与企业变电所,可根据具体条件设置实体围墙或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花墙。有的企业变电所,所在的厂区已有围墙防护,故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围墙或围栅。
第2.0.4条根据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故改为3.5m。变电所内不需进消防车的道路宽度则可适当减小。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一般指主变压器运输道路),按主变运输和大修时用平板车或利用汽车吊作业的要求确定。
第2.0.5条本条文系根据过去工程实践经验确定。场地的局部坡度过大,将使场
地形成冲沟。道路局部坡度过大,将不利于行车、停车及日常运行。明沟和电缆沟的沟底坡度太小时将引起淤积和排水不畅。
当采用连续的进、出线门型架时,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场地如有坡度,将造成该连续架构各梁的对地距离不等,并给电气与结构的设计带来困难,故与母线平行方向的场地应尽量平整,需要坡度时,不宜太大。
第2.0.6条为使建筑物不被积水淹浸及避免场地雨水倒灌电缆沟内,故规定了建筑物内外地面标高及屋外电缆沟壁与地面的高差。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规范附录一、二的规定,如在实际工程中确有困难,经过论证,在满足安全、检修和安装的前提下,个别净距可以酌减。
第2.0.8条所区场地绿化可美化环境,减小变电所的辐射热。绿化的分期、分批进行,主要是为了减少初期投资。
第2.0.9条变电所内排出的污水一般是指带油设备油坑内排出的含油污水及蓄电池室排出的含酸污水。根据不少变电所的经验,含油污水可以通过带有油水分离设施的总事故油池进行处理,含酸污水一般
排出量不多,可通过中和或稀释后排放.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主变压器
第3.1.2条在函调和对天津、沈阳、北京、武汉等地的实地调查中了解到,变电所装设主变压器的台数一般为一~三台不等,也有装设四台的。其中两台主变压器的占总数的75%以上,其余的以三台为多。
选择两台主变压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变电所接线较简单。对有一、二级电荷的变电所来说,应列为基本型式。但有些单位主张按三台主变压器设计,其理由是:
1.主变压器的单台容量和变电所的总容量都可以减少,降低投资。对工企变电所来说,还可减少电业单位所需的贴费。
2.主变压器可以按变电所的供电负荷、实际增长速度分期逐台安装,使变电所以最经济的方式运行。
3.提高变电所的供电可靠性和灵活性。
但选用两台以上主变压器时,尚应计入增加的断路器、控制保护设备、配电装置和场地扩大、年运行费用等因素。因此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确定。
本条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系指能满足第3.1.3条容量要求的备用电源。
第3.1.3条原规范第3.0.2条规定:“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据调查,变压器实际运行的负荷率(运行负荷与额定容量的比值)在0²5~0.7之间,绝大多数变电所的负荷率在50%左右,变电所的一、二线负荷约占其全部负荷的30%~80%.安装两台主变压器的变电所约占变电所总数的75%以上。
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如按能保证100%的全部负荷进行选择,则主变压器在正常远行时的负荷率可按下式求得:
(n-1)S e=nKS e
式中S e———单台主变压器容量;
K———主变压器的负荷率;
n———主变压器安装台数。
可见,当n=2时,负荷率K=0.5;n=3时,负荷率K=0.6。
同样,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如按计入变压器1.3倍的过负荷能力后保证100%的全部负荷进行选择,则可得:
n=2,K=0.65;n=3,K=0.87。
分析说明,对安装有两台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主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的负荷率为0.5~0.65;安装有三台主变压器时,其负荷率为0.67~0.87。对比实际调查的负荷率,说明大多数变压器的实际容量均大于按原规范要求的容量,基本上接近按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能保证100%的全部负荷选择的容量。
因此,许多单位认为原条文的要求过低,随着供电可靠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原规范要求应予修订提高。
但是,根据我们的国情,对于大量的中、小型变电所变压器容量的裕度不宜过大,否则将会大量增加基建投资。因为变压器容量的选择是按设计年限末期(一般按近期5年考虑)预测的最大负荷确定,负荷预测很难做到准确,一般均偏大。即使准确,也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轻负荷运行状态。由于电业部门
对企业变电所收取贴费和按容量计算基本电费,每单位容量贴费可达变压器单位容量价格的8~10倍,增大备用容量,就意味着贴费和基本电费的大大加增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大量积压,企业难以承受。
综上所述,考虑到本规范的使用覆盖面范围较广,参照原水电部《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第16条的精神,本条对变压器容量的要求予以适当提高。规定在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
二、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鉴于目前变压器产品容量是采用R10系列分级的,逐级容量的增大系数为1.259,因此,按保证60%全部负荷计算选择时,实际选定的变压器容量可有约I~1.2倍的增大,其实际容量可达全部负荷的60%~72%。
同时,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对不同冷却方式的变压器,规定了允许的过负荷能力和相应时间,一般考虑变压器的短时过负荷力为1.3倍。由于1.3>1.259,故本条取消了原规范的“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的规定,也使变压器的容量约增大一级。
总之,按本条的规定来确定变压器容量,对企业变电所和电力系统的地区变电所都是恰当的。
第3.1.4条因本规范的适用电压已由原35kV提高到110V,有选用三线圈变压器的可能。本条引用原水电部《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第18条条文。
第3.1.5条由于我国电力不足,缺电严重,电网电压波动较大。变压器的有载调压是改善电压质量、减少电压波动的有效手段。
对电力系统,一般要求110kV及以下变电所至少采用一级有载调压变压器.因此城网变电所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较多。
对企业变电所,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采用决定于负荷的性质,如化工企业一般用电负荷比较平稳,供电质量能满足要求,很少采用有载调压变庄器,但像钢铁厂等负荷波动较大的企业,则采用有裁调压变压器。
有载调压变压器在价格上比普通变压器贵30%~40%,其检修工作量也比普通
变压器增加1/3。因此,本条规定经计算在电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由于本规范的适用电压已由原35kV提高到110kV,参考原《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及实践经验,本条对电气主接线提出了基本要求和设计中应考虑的主要条件。
“便于扩建”是考虑变电所分期建设时,接线能较方便地从初期形式分期过渡到最终接线,使在一次和二次设备装置方面所需的改动最小,减少扩建过程中所造成的停电损失和可能发生的事故。
第3.2.2条、第3.2.3条根据运行经验,取消了原规范“采用熔断器或短路开关”的有关条文。强调当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即T接)等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时,应满足运行及继电保护要求。例如,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接线时,主变压器应有可靠的保护,如不用断路器时,可采取远方跳电源侧断路器的措施,采用线路分支接线时,分支线须包括在线路的继电保护范围之内,且线路分之接线应不使原来的系统继电保护性能显著变坏。
在线路数较多时采用双母线,其特点是便于系统中的功率分配,母线事故后停电范围小恢复供电快,便于对母线及母线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对供电影响较小。因此,规定当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采用双母线接线.多数变电所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第3.2.4条设置旁路设施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在断路器检修时对用户供电的影响。如果是双回路供电或负荷可由系统取得备用电源,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就不必设置旁路设施。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之用,是从节约投资出发。但当检修线路断路器而占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时,
会使分段单母线变成单母线接线运行,或使双母线也变成单母线运行,降低了可靠性。因此,在线路数较多时,宜设置专用的旁路断路器。
主变压器的35~110kV侧断路器接入旁路母线的问题,不少供电单位认为主变回路中的断路器同样有定期检修和试验的需要,因此最好能接入。有些认为可根据网络的具体条件,如允许在工厂假月负荷轻时停一台变压器或配合变压器本身检修时进行断路器检修就可以不接入。此外,主变压器断路器是否接入旁路母线,尚有继电保护和配电装置布置等因素,故不作硬性规定。
装有SF6断路器时,因断路器检修周期可长达5~10年甚至20年的,所以可以不设旁路设施。
第3.2.5条6~10kV主接线线路12回及以上用双母线,是
根据生产单位的运行经验,理由可参阅3.2.3条条文说明。
6~10kV配电装置设置旁路设施的理由是:
一、出线回路数较多,断路器停电检修的机会就多;
二、多数线路系向用户单独供电,不允许停电;
三、如均为架空出线,雷雨季节跳闸次数多,增加了断路器的检修次数。
如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在开关柜故障时可以用备用的开关柜迅速置换,停电时间很短,所以不宜再设旁路设施。只在供电可靠性要求特别高,甚至手车置换时也不允许停电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旁路。
第3.2.6条变压器分列运行,限流效果显著,是现在广泛采用的限流措施。高阻抗低损耗变压器近年来也逐渐被采用,它可以简化配电装置结构。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或分裂电抗器用得很少。出线上装电抗器,投资最贵,且需造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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