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新规!

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新规!
2⽉1⽇,交通运输部⽹站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以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全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遏制,多头执法、重复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治超执法形象明显改善,治超服务⽔平不断提升。但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作权责不明晰、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流程不规范、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
通知要求: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或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原则上每个县级⾏政区域⾄少设置⼀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并报省级⼈民政府批准;
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监督其消除违法状态,并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公安部门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例,依法实施处理;
电⼦抓拍系统采集的货车违反站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测等违法⾏为,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公安部门要严格实施处罚和记分,并将处罚和记分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记分标准执⾏情况检查,对执⾏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责令⽴即整改。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超限超载车辆通⾏规律,选取多发⾼发路段,实施重点整治,并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备案。利⽤技术监控设施(备),加强动态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加⼤重点整治路段以及矿⼭、钢铁、⽔泥、砂⽯“四类企业”和港⼝、铁路货场、⼤型物流园区、⼤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度。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蹲守、尾随、盯梢执法车辆等⼲扰治超执法的⾏为。
引导地⽅⼈民政府公布的“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运⾏,加强货车装载情况远程监管,防⽌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驶。
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百吨王”专项治理⼯作⽅案和⾏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内顶格处理实施办法,组织相关单位,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精准查纠,形成“露头就打”的⾼压态势。对“百吨王”严重的地区或单位,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异地联合检查”专项⾏动,强化相邻省份重要区域、重点整治路段、重点货运源头治超执法。原则上每半年⾄少开展⼀次。定期总结经验,推动
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步加强
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
常态化制度化⼯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17年以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全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遏制,多头执法、重复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治超执法形象明显改善,治超服务⽔平不断提升。但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作权责不明晰、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流程不规范、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为进⼀步规范治超执法⾏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步加强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全⾯落实定点联合执法
卡片式u盘⼀、全⾯落实定点联合执法按摩坐垫
(⼀)加快推进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或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原则上每个县级⾏政区域⾄少设置⼀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并报省级⼈民政府批准;货车流量⼩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设置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6⽉底前完成报批)在超限检测站前⽅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交通标志,安装电⼦抓拍系统,引导货车按序进站接受检测(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21年9⽉底完成),并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市、县级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12⽉底完成);按照全国统⼀要求,实施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或改造,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全业务上线办理条件。(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12⽉底完成)
(⼆)优化联合执法⼯作模式。结合实践情况,优化本区域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模式,公⽰联合执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6⽉底前完成)实⾏驻站联合执法的,要共同商定驻站警⼒配置、勤务安排等事宜,公⽰联合执法⼈员相关信息,做好签到、移交等⼯作台账记录。未实⾏驻站联合执法的,要共同建⽴通知、出勤、处理、反馈等协作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称重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为,并通知公安部门及时到站依法处理。(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6⽉底前完成)
(三)规范联合执法⼯作流程。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附件1)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监督其消除违法状态,并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公安部门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例,依法实施处理(⼯作流程见附件2)。
(四)严格依法实施处理。对电⼦抓拍系统采集的货车违反站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测等违法⾏为,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公安部门要严格实施处罚和记分,并将处罚和记分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记分标准执⾏情况检查,对执⾏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责令⽴即整改。
⼆、强化流动联合执法
(五)规范流动联合执法模式。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健全协作机制,共同制定流动联合执法⼯作计划,细化流动联合执法勤务安排,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理;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就近引导⾄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理。流动联合执法⼈员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超限检测站点后,应统⼀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和⼯作流程进⾏检测和处理。超限检测点的设置(有关要求见附件3)应⽅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为,并报省级⼈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配备便携式称重检测设备,满⾜流动联合执法⼯作需要。
(六)加强重点部位联合执法。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超限超载车辆通⾏规律,选取多发⾼发路段,实施重点整治,并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备案。利⽤技术监控设施(备),加强动态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加⼤重点整治路段以及矿⼭、钢铁、⽔泥、砂⽯“四类企业”和港子液位计
⼝、铁路货场、⼤型物流园区、⼤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度。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蹲守、尾随、盯梢执法车辆等⼲扰治超执法的⾏为。
三、加强⾼速公路⼊⼝联合执法
(七)规范⾼速公路⼊⼝执法。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指导⾼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步规范不停车称重检测,保障货车快捷通⾏;要严格落实⼊⼝称重检测数据联⽹上传⼯作要求;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拒绝其进⼊⾼速公路⾏驶,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肃查处擅⾃放⾏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速公路和驳载等⾏为,依法倒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员责任。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寻衅滋事、堵塞车道、恶意冲卡以及其他拒绝、阻碍执法⼈员依法执⾏公务等违法⾏为。
老化台
四、强化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加快推进重点货运源头清单管理。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梳理本区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清单,明确⾏业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报请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提请地⽅⼈民政府督促相关⾏业主管部门履⾏监管职责,监督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2021年6⽉底前完成)
(九)加快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设备。引导地⽅⼈民政府公布的“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运⾏,加强货车装载情况远程监管,防⽌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驶。(市、县级交通运输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12⽉底前完成)
(⼗)建⽴完善货运源头联合倒查机制。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核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本地源头单位,要确认
(⼗)建⽴完善货运源头联合倒查机制。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核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本地源头单位,要确认并固定证据,会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外地源头单位,将有关证据信息移送或抄告⾄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源头单位要依法核实查处;对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源头单位,提请当地⼈民政府督促相关⾏业监管部门核实查处。对违法超限超载严重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组织相关⾏业监管部门共同约谈,加⼤监督和惩戒⼒度。(地⽅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快推进联⽹管理
(⼗⼀)建⽴完善治超业务协同办理机制。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和路⾯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共享道路货运“⼈车户”、违法超限
超载车辆称重检测、联动管理等信息;公安部门要共享货车登记和违法超限超载驾驶⼈相关信息、电⼦抓拍和处罚等信息。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做到治超业务全⾯联⽹管理和全部线上协同办理(流程见附件4),全过程记录检测、认定、处罚等信息,实现货车⾃动称重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动报警、处罚结果信息⾃动转递,保障执法程序规范性和完整性,全⾯提⾼联合执法效能。
(⼗⼆)加快推进联⽹建设。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治超联⽹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治超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安交管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完善治超系统,实现省(区、市)内联⽹运⾏。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设数据传输专线,开发相关接⼝,实现治超系统和公安交管系统省级平台联⽹对接。(北京、河北、⼭西、江苏、浙江、安徽、⼭东、河南、⼴东于2021年12⽉底前完成,其他省份于2022年6⽉底前完成)
六、加快推动联动管理和信⽤治理
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
(⼗三)严格实施联动管理。公安部门通过公安交管系统⾃动将处罚信息转递给货车道路运输证、货车驾驶⼈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发证所在地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所在地公安部门,由所在地公安部门通过公安交管系统⾃动汇总本区域货车、货车驾驶⼈、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
位在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通过联⽹对接推送给所在地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启动⽴案调查程序,依法实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所在地同级公安部门;对不符合联动管理条件的,及时做好情况说明。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动管理集中排查清理,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开展⼀次。
(⼗四)强化信⽤治理。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超限超载运输信⽤评价办法,定期对货车、货车驾驶⼈、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开展信⽤评价,实施风险预警监测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名单认定和发布⼯作,实施失信惩戒,⿎励失信主体开展信⽤修复。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励公众监督举报违法超限超载⾏为,对举报⼈依法予以奖励。
七、加强联合执法专项⾏动
(⼗五)开展“百吨王”专项治理⾏动。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百吨王”专项治理⼯作⽅案和⾏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内顶格处理实施办法,组织相关单位,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精准查纠,形成“露头就打”的⾼压态势。对“百吨王”严重的地区或单位,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异地联合检查专项⾏动。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异地
联合检查”专项⾏动,强化相邻省份重要区域、重点整治路段、重点货运源头治超执法。原则上每半年⾄少开展⼀次。定期总结经验,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强化治超执法条件保障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在本级⼈民政府统⼀领导下,切实发挥治超⼯作领导⼩组的协调作⽤,制定治超联合执法具体实施⽅案,推动将治超⼯作纳⼊市(县)级政府考核体系和安全⽣产考核体系,压实各⽅责任,切实形成治超⼯作合⼒。
(⼗⼋)加强条件保障。切实落实治超执法经费预算保障,满⾜实际执法⼯作需要,做好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的办公、住宿等服务保障。新(改)建公路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并列⼊⼯程预算,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重要节点位置,设置技术监控设施(备),实施不停车称重检测、视频监控和⾃动抓拍。培育治超执法宣传团队,明确宣传经费和机制,创新宣传⽅式。
at89s52最小系统
(⼗九)加强监测评价。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治超联合执法⼯作数据监测评价机制,对各地市(县)电⼦抓拍、称重检测、处罚记分、源头倒查、联动管理,以及执法⼈员出勤、到位率等⼯作落实情况,进⾏量化评价。评价⼯作⾄少每半年开展⼀次,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备案。
作⾄少每半年开展⼀次,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备案。
(⼆⼗)加强执法监督。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联合执法“⼗不准”纪律(附件5)。接受社会监督,依托12328、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政府机构⽹站邮箱、和微博等新媒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建⽴省级联合暗访⼯作机制,严肃查处治超联合执法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切实维护众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视情开展督导检查,对治理不⼒、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本通知从2021年⽉1⽇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作的实施意见(试⾏)》(交公路发〔2017〕173号)同时废⽌。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020年2⽉1⽇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35: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778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超限   执法   联合   超载   违法   货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