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提升新疆棉花质量水平,促进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棉花主体责任)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应当诚信经营,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承担棉花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棉花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棉花质量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棉花质量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棉花向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贴片变压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适合新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特点的棉花经营者信用信息评价、奖惩等信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信用服务和监管水平,引导棉花经营企业诚信经营和规范质量管理。
第七条(监督和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棉花质量的义务,有权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
对棉花质量监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氨基酸螯合物第二章棉花质量义务
第八条(经纪人质量宣传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棉花收购、销售活动的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开展棉花质量的宣传培训。
第九条(收购质量义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和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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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棉花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棉花收购、检验、置放等区域应当排除棉花中混有的金属、砖石、异性纤维及其它危害性杂物;
(三)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收购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如实记录检验数据;
(四)收购的棉花应按照类别、等级、采摘方式分别置放;
(五)棉花的盛装物、蓬盖物、铺垫物采用白纯棉布制作,棉花绑扎采用棉绳、棉线等,发现使用化纤编织物、有棉线或非棉线等物品的,应当予以排除;
(六)建立棉花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棉花交售者提供的品种等信息,保证可追溯至棉花种植者。
第十条(加工质量义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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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场所、设备、人员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二)完善异性纤维和有害物质清理工序,对棉花中混有金属、砖石、异性纤维及其它危害性杂物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三)应当执行国家、地方标准,并按技术规范分类别、分等级、分采摘方式加工,防止因加工不当致使棉花质量等级下降;
(四)棉包条码的使用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打印棉包条码必须真实、准确,条码生成的时间、地点、加工类型、包号等初始信息应当与棉花实际加工过程相符,条码应完整悬挂于棉包两侧;
(五)棉花包装材质、棉包样品、棉包包装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标志与棉花质量相符,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以检验结果为准;
(六)棉花经营者采用委托加工、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棉花经营者与实际加工方、承租方、承包方共同承担棉花加工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质量义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应当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志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志、条码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承储质量义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遵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棉花经营者承储监管棉,具备专业监管仓库规定的条件,方可承担棉花专业仓储工作。
电梯制动器第十三条(质量标志义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损毁棉花质量凭证、标志、条码、棉花样品、在线加工数据、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四条(禁止质量行为义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环节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三章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公证检验
后,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第十六条(专业仓储和在库公检制度)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棉花专业仓储和监管棉公证检验制度。
棉花经营者申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应当将所加工的棉花存入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重量和品质检验。
纺织企业申请自用棉公证检验,应当将自用棉存入纺织企业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重量和品质检验。
第十七条(棉花公证检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公证检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表面保护膜第十八条(公证检验工作质量监督)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和监督检查。
监督抽验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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