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炼油相关政策

轮胎炼油产业政策问题讨论
磁力搅拌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鼓励类 “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简易信号发生器15、“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2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29、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石化化工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废轮胎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暂未发布
新闻介绍:《准入条件》强调,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能耗限定为:通用型再生橡胶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900千瓦时/吨,通用型橡胶粉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废轮胎橡胶热裂解加工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200千瓦时/吨。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力化学法、动态法以及鼓励使用常压法,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和烟气处理装置;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溫法,精细胶粉鼓励采用冷冻法,加工过程实现连动化、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热裂解企业采用降温负压催化裂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
(二)基本原则
门槛记
 三是坚持拓展产品市场和构建合理产业布局相结合的原则。走发展中国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道路,重点发展旧轮胎翻新,适当发展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加快发展橡胶粉产业,推进热解产业化,逐步扩大产品应用范围。实施行业市场准入,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市场结构。”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国内旧轮胎翻新水平有较大提高。载重轮胎翻新率提高到25%,巨型工程轮胎翻新率提高到30%,轿车轮胎翻新实现零的突破。废轮胎资源加工环保达标率达到80%。稳定发展再生橡胶产品,年产量达到300万吨;橡胶粉年产量达到100万吨;热解达到12万吨。培育10家左右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知名企业。”
 “三、重点任务  (四)促进热解技术不断优化。推进热解过程降温微负压技术应用,提高热解炉自控稳定性和降温负压反应效率及热解回收产品附加值。确保运行系统密闭性,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热解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环保化、产业化。严禁利用废轮胎“土法炼油”。”
“ 四、政策措施  (二)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
 (四)加强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鼓励轮胎翻新和再生橡胶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橡胶粉直接应用、再生橡胶尾气净化、环保型负压热解等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4、“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2.再生资源加工利用 
以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规模和利用水平为目标,重点推进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基地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鼓励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淘汰技术装备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重点推进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包装物、废弃木制品、废弃油品回收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4.废旧家用电器、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 
组织实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示范,建设若干示范基地,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其产业化;建设若干废旧轮胎、废润滑油、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化示范基地。 
研究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考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驱动机制和环部成本,建立大宗废旧物品回收处理成本补偿制度,推动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等资源循环产业的形成。 
卡头
5、《轮胎产业政策》(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
第五章 行业准入
第二十二条 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居民聚集区周边,不得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轮胎生产、旧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二十八条 旧轮胎翻新企业应当具备执行产品“三包”、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试验和检测、以及废轮胎综合利用和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能力。
防臭鞋    线性驱动器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能力。
  鼓励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6、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对由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园区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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